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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

    1990年12月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0]國土[籍]字第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測繪局(處)、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保護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登記和發證。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一次性解決土地登記所需經費,特制定本辦法。

    一、 收費原則

    土地登記費的收取本著“收費適度,負擔合理,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既考慮用地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又能保證土地登記工作的需要。

    二、 收費范圍

  凡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均按本辦法交納土地登記費。

    三、 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 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

    1、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700元。

    2、企業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3、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準; 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準。

    4、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5、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國營農、林、牧、園藝、養殖、茶場等用地(不包括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礦山、鐵路線路、國家儲備倉庫、國家電臺、郵電通信等用地(不包括這些用地內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築用地),必須使用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進行登記發證(指城鎮外),每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編繪資料復制費,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7、學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免稅殘疾人企業,無收入的教堂,寺廟、監獄等用地,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8、農村貧困地區及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的,經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測繪、物價、財政部門批準。

    (二)土地注冊登記、發證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三資”企業和其他國家特制證書的,每證20元。軍用土地登記收費標準,仍按國家土地管理局、財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後營字〔1988〕766號《關于軍隊土地詳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變更土地登記。因土地出讓、轉讓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需要進行變更土地登記,其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記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記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在收取前,必須向當地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用地單位交納的土地登記費在有關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記費原則上按宗地收取。對一個地塊內有幾個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難以劃清權屬界線進行地籍測繪的,按各自獨立使用和分攤面積收取,自成係統的單位,按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圍

    收取的土地登記費,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人員培訓;

    2、作業人員從事內、外業的補貼,支付交通、住宿費,雇用臨時人員工資;

    3、購置圖件、資料、材料、專用儀器、設備及勞保用品;

    4、印制表、冊、土地證書及支付獎勵、建立檔案信息等費用。

    (四)使用比例與管理

    1、按收費項目及標準(一)中1、2、3、4款收取的經費,50%用于地籍測繪;50%用于土地權屬調查。

    2、用于土地權屬調查和注冊登記、發證工作的經費,94%留給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使用;3%上交省級土地管理部門;3%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級和全國性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新技術開發、建立檔案信息等為下級服務的費用。

    3、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格按規定比例使用。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審批手續,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每年年度終了後,編制年度財務收支決算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時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並抄送同級物價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匯編縣、市和本級土地登記費決算,于二月底以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一式二份。並抄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

    五、廣東、海南、福建省收費標準自行制定。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在不超過本收費標準的情況下制定具體標準及本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並抄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原地方自行制定的標準和項目同時廢止。

    六、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來源:甘肅國土資源網
作者:
時間: 200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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