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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新縣國土資源局土地、礦產資源依法收費、標準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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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縣國土局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


  機構設置:
  大新縣國土資源局于 2002 年 2 月由原縣土地局與縣礦產局合並成立,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事業的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局機關內設辦公室、財務股、耕保股、地籍股、規劃股、執法監察股、地壞股、礦管股、糾紛調處股等 9個股室;下屬事業單位有:地產公司、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執法監察大隊、土地交易所、土地整理中心,其中地產公司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全縣 共有14個鄉(鎮)的國土資源管理所。

  主要職能: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和測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指導和管理測繪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負責實施土地利用計劃;指導、審核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我縣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
  (三)監督檢查我縣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等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擔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和我縣的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和我縣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我縣在職責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策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由縣、市、自治區或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及減免的審查上報。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十)管理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縣政府、市局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