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鄉塘區國稅局 陸海濱 黃桂芬
南寧市西鄉塘區轄區內的壇洛、富庶、雙定等鄉鎮及周邊地區,由于盛產木薯、原料充裕、交通便利,聚集了大小不一的13家淀粉生產企業。其中一般納稅人5家,小規模納稅人4家,個體戶納稅人4家。為防范和查處利用農產品收購憑證偷騙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堵塞徵管漏洞,強化增值稅管理,近期,西鄉塘區國稅局將轄區內的淀粉生產企業列為重點評估對象進行稅務評估,找出該行業稅收徵管中的薄弱環節,為進一步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做了積極的探索。
一、當前淀粉生產企業存在的主要涉稅問題(一)收購發票的開具和使用不規范。1、收購發票開具時間不規范。由于稅務機關無法確切的掌握收購金額、收購數量,在納稅評估中發現,有的納稅人利用收購發票開具時間,人為地提前或滯後開具發票,用來調節企業當期的應納稅額,從而達到減少當期應納稅款的目的。
2、重復使用農業生產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根據有關規定,企業的收購發票填開必須填寫農業生產者的身份證號並附身份證復印件,但西鄉塘區國稅局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一戶一般納稅人企業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榨季所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中,有一個身份證號碼被48位生產者重復使用,一位農業生產者的身份證號碼有56個之多,有的身份證復印件上的人是1931年出生老太太。但由于涉及農業生產者多,涵蓋地域廣等原因,稅務機關無法核實這些人員是否是真正的農業生產者及真正的生產量。
3、填寫項目不齊全和一票分聯分次填開。評估發現,西鄉塘區所轄4家淀粉生產企業收購木薯開具收購發票,均存在填寫缺項、各聯次分次填開等問題。一納稅戶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所開具的收購發票中,均存在在填寫“收款人”項目之前就將“顧客聯”、“記帳聯”撕下,然後分聯填寫的問題。
(二)收購中間商販農產品匯總填開收購發票。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農產品收購發票只有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時,才能開具並作為抵扣進項稅的憑證。然而,實際上沒有或者很少有企業是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的。西鄉塘區國稅局在對轄區內淀粉生產企業評估中發現,4戶一般納稅人沒有一家企業是從農業生產者個人手中直接收購的,企業為減少麻煩和收購費用,就從中間商販手中收購大批量的農產品,除支付收購價款外,還要支付一部分“中介費”,然後以農業生產者的名義匯總開具收購發票。
(三)虛開假開收購發票。目前對農產品收購發票尚無科學有效的監控措施,企業往往採取提高開具單價或虛開收購發票的手段來調節稅款,即企業在收購農產品時,故意提高開具單價,把運輸費、裝卸費、中介服務費以及損耗等費用全部開入收購成本中,為多提進項稅打基礎;或每到月末結帳,當企業銷項稅大于進項稅時,就虛開一定數額的收購發票,以衝抵銷項稅,甚者有的企業直接虛開收購發票。這也是淀粉生產行業長期零負申報和稅負明顯偏低的主要原因。
(四)購進原材料和銷售淀粉不入帳,搞帳外經營一些納稅人利用收購木薯以現金交易為主,收購對象眾多,稅務機關難以核對的便利條件,在採購原材料時不入帳,銷售產成品淀粉時不開發票,取得收入不入帳,搞帳外經營進行偷稅。某一小規模納稅人的生產規模與附近企業同等,職工人數、水電耗用量相近,但帳面上反映的產量和銷售收入明顯低于同行。經評估約談、根據水電耗用量進行測算分析和外調協查發現,該企業應一經銷商定購,生產並銷售了460噸產成品淀粉,由于雙方已預先約定銷售時不開發票,在採購的木薯、生產領用和實現銷售時均不作帳務處理,搞帳外經營,隱瞞銷售收入92多萬元,少交增值稅5、52萬元。
(五)對個體經營者核定徵收稅款明顯偏低由于該局目前沒有統一規范的稅款核定徵收操作規程,在核定徵收稅款過程中存在對企業經營情況調查不深入,對稅源了解不夠,核定稅額的多少由一兩個人說了算,隨意性大的問題,造成目前對個體經營者核定應徵收增值稅普遍低。2004至2005年,現西鄉塘轄區內的三個淀粉生產企業核定徵收的增值稅年合計分別為23760元、25200元、23520元,總計72480元。但經評估約談和納稅人自查補報,核實2005年應納稅款分別為113760元、115200元、73520元,總計達302480元,核定稅額只有實際應收稅款的24%。共計評估補徵稅款23萬元。
二、加強淀粉生產企業稅源管理的建議(一)宣傳引導納稅人正確使用發票。有的納稅人認為,農產品收購發票企業自己開給自己抵扣,不像增值稅專用發票那樣有一整套防偽開票、認證係統進行監控,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重要,因而在實際中使用可以虛開亂開。而實際上,農產品收購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樣,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稅款抵扣的重要憑證,在管理上是視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國稅機關要通過日常宣傳、稅法公告、違法案件的曝光等多種形式和途徑,特別是抓住從2006年7月1日起使用新版收購發票的有利時機,積極宣傳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稅款的有關規定和管理辦法,明確使用的范圍、對象、開具要求及處罰規定等,引導、督促納稅人正確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
(二)積極深入企業開展實地查驗。淀粉生產季節性強,一般為每年的11月中下旬至第二年的4月底,企業應在收購農產品前向稅務機關報告。在生產季節開始前,稅務機關應派員深入企業實地抄錄水電表,並隨時監控使用情況。農產品收購時或入庫前,稅務機關應派員深入企業進行實地查驗,檢查收購的農產品是否屬于生產者自產的初級農產品,收購價格是否合理,入庫數量、收購金額是否與憑證、報表一致等。企業必須憑入庫單和加蓋"農產品查驗專用章"的收購發票才能抵扣進項稅金。
(三)全面加強票面審核。目前農產品收購發票還不能納入防偽稅控係統加以控管,當務之急必須加大人工審核力度。徵管單位要嚴格按照現行收購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報送的收購發票抵扣聯嚴格審核,凡不符合填寫要求的,一律不予抵扣。同時,對大量出現票面開滿金額、有匯總填開嫌疑的收購發票,應轉入交叉稽核,在證實其業務真偽後,再決定是否予以抵扣。此外,還要完善申報抵扣手續,納稅人在辦理申報抵扣時,應同時提供農產品入庫單及貨款支付憑證,如是用現金支付的,要求提供相關的現金日記賬復印件,嚴防無貨虛開票抵扣行為。要注意資金流向,凡企業通過外地中間商販收購農產品,一般收購金額都較大,往往要通過銀行匯款。因此,要注意資金流向與開具發票是否一致,防止外地購進、冒用本地身份證填開收購發票。
(四)加強核定徵收稅款工作的管理。加強對個體經營戶和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小規模納稅人核定徵收稅款工作的管理,制定核定工作制度,統一工作流程。核定徵收稅款必須經過嚴格的納稅評估,對納稅人的生產能力、材料供應、產銷情況、稅負水平等內容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了解。成立由城區局領導、股領導、片管員三級人員組成的稅款核定小組,進行集體討論核定,徹底改變對納稅人經營情況不深入,稅源情況不熟悉,核定稅款個別人說了算的問題。
(五)強化納稅評估。稅務機關一要加強對納稅戶平均產品成品率、水電耗用率、稅負率等信息的調查、收集。定期公布本地區的宏觀稅負率、行業稅負率,為基層稅務機關強化管理和納稅評估提供有效的參考。對價格、稅負超出正常值范圍的企業進行重點評估。二是不斷完善納稅評估軟件,增強評估針對性。目前的納稅評估係統還很不適應農產品加工企業的評估管理,應及時把增值稅稅負率明顯偏低,投入產出明顯偏低,收購價格明顯偏高,收購數額大或庫存量比較大等因素列入評估重點,從而確定企業收購數量是否異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產出指標范圍,發現企業有無虛開收購發票偷逃稅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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