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納稅義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雀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或租典紅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二、徵稅范圍: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的規定,房產稅在下列地區開徵:
(一)城市:指經國務院批準建制的市;
(二)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縣城區;
(三)建制鎮: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建制鎮;
(四)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三、計稅依據:分別為房產原值和房產租金收入。
四、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實行的是比例稅率。
(一)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X(1-30%)X
1.2%
(二)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其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二年租金收入X12%
五、納稅期限:按房產原值計稅的納稅人實行按年徵收,分季繳納,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按租金收入計稅的納稅人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內申報繳納。
六、減免稅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六)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可給予一定期限減徵或免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