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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在我國還是個新生事物,起步時間不長,其產生、發展、成熟需要有一個較長時期的過程:對物業管理運作體制的外部條件、內在規律的理論研究也不夠深入、係統和全面,這就決定了我國物業管理的立法工作遠遠滯後于實踐發展的現實狀況。目前,我國唯一的國家級物業管理法規是1994年發布的國家建設部33號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其立法層次僅屬于行政規章,效力、地位均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其內容也不夠完善、具體,已無法適應物業管理發展實際需要。從各地的情況看,1994年6月深圳市人大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是全國第一個物業管理地主性法規,之後上海市、青島市和廣東省等地人大相繼制定了本地的物業管理地方性法規,而全國其他地市則大多以政府規章的形式出臺了本地的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盡管各地在物業管理立法工作中都作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物業管理發展水平不平衡,加上立法水平、立法力度參差不齊,致使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日益增多的物業管理民事法律糾紛案件時面臨著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的窘境。不然,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能說物業管理無法可依。因為物業管理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民事活動,與其他民事活動相比,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事實上,從各地的司法實踐來看,不少法院也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一些具有一般民事糾紛普遍性特點的物業管理民事案件做出了公正的判決。但是,對于一些物業管理活動所獨有的特殊的民事糾紛,由于物業管理立法的不健全、不完善,存在著大量的“法律空白”,一些性質相同、情節相似的物業管理民事案件,在各地人民法院的審理中經常會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這就對人民法院公平裁決爭端,依法保護各方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性、權威性和統一性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此,加強物業管理立法研究,加快立法進程就顯得越發緊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