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區域經濟是法則經濟;國際慣例也是關聯經濟規則;我們需要熟悉什麼樣的國際經濟法則?中國正在深度融入全球規則體係;規則是金;共同約束的規則是獲得財富的原則。
The Rule of Relating Economy:Regulation is Gold
Abstract:Regional economy is one regulated by law,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re also the regulations of relating economy. Then what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s should we be familiar with? China is being involved deeper and deeper into the global rule system. Regulation is gold and the regulation complied by participants means the starting-point for acquiring wealth.
區域經濟是法則經濟
什麼是“規則”?規則既包括“法則、規章”,也包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規則”的內涵涵蓋了技術標準、政治規則、經濟規則、社會規則等多個層面,其中的政治規則、經濟規則可以稱之為“硬規則”,而社會規則中的道德規范則可以稱之為“軟規則”;此外,甚至還包括不成文但卻被某一特定群體默許的“潛規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則”表現為一種“契約”,即相關利益群體集思廣益、反復博弈之後達成的需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這是各方均衡博弈後有益于社會進步與和諧運轉的結果。
走進區域經濟,就是走進規則時代。2007年,當中國產生了《物權法》、《企業所得稅法》等,既意味著對物權方面的法律空白和內外資企業稅率分置進行了法律界定,也標志著中國自入世以來開展的大規模修法行動和審批制度改革,從根本上將中國國內相關制度與WTO規則進行銜接,中國在關注自身國情的基礎上,已經深度融入全球制度體係。
市場經濟為什麼離不開規則?越成熟的市場經濟,其規則便越為完善,而缺乏規則或僅有粗糙規則的市場經濟,必然產生大量社會失范。市場規則的完善,與市場化程度是一個相輔相成的關係。市場經濟體制需要一定的“規則”來保障和支撐;而規則的健全和完善,也必須以相應的市場經濟水平為基礎。
現代市場經濟體係龐大,運行復雜,其市場行為主體包括各類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自然人。隨著產品、產業分工與市場細分越來越趨于專業性與網絡化,需要更為細分與專業的法律法規、經濟規則、工作規范來約束與規范。
盡管復雜,但規則的不斷建立和完善能夠有效降低整個經濟社會的運行成本,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而這,是當今國際競爭中最有約束力,同時也是最具價值的部分。
在中國,這些年來通過三次修改憲法,已明確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了各種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地位。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了一係列法律,確立了市場規則,規范了市場主體行為,明確了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可以說,包括現代法律法規體係、國家管理係統、契約關係、產權關係、競爭機制等在內的一係列規則的建立健全在維護市場秩序、建立市場公平競爭的平臺、推動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與此同時,WTO規則亦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具有國際標準的貿易準則、管理準則、服務準則正以潛移默化的方式深入中國社會的各個層面,直至公眾的日常生活。法治、透明、公正、服務,這些看似簡單的執政理念和文明理念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們理解和接受。這種變化的意義甚至遠遠超出了關稅減讓、服務業和農業對外開放、知識產權保護以及體制機制改革與調整等帶來的影響。
在參與區域經濟過程中,也要注意到,在技術標準及經濟、法律法規方面的規則日益被重視,與社會運行密切相關的“軟規則”建設同樣也應引起必要關注。
所謂軟規則,有專家認為,包括意識形態、倫理道德等,是一種基于道德層面、文化層面,通過多年的文化積淀、文化傳承而形成的共同文化取向。這一類規則雖然沒有明確成文,但卻是人們衡量美醜善惡的重要標準,其評判標準和強制力不是來自外部,而是來自人們普遍認可的價值規范本身。
我們應該以什麼樣的規則理念來參與區域經濟?公開透明、開放競爭、企業主體和誠實守信等價值理念應該成為區域經濟廣泛的規則理念,這種理念、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的變化直接影響企業在市場博弈的強度和廣度,撞擊著區域成員的傳統文化、傳統思維、傳統意識和傳統觀念,甚至改變著區域內人們的日常文化與生活習俗。
法律規則是規范人們的行為的,首先是規范政府的行為,其次是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現代法治的核心是只服從法律。現代法治的核心部分,是要有一套法律體係,要建立一個法律框架。一切人的行為不服從任何其他的權威,只服從法律。但是有法律並不等于有法治,法治要求法律應當符合公認的正義。比如不能侵犯他人的產權、規則要透明、要使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後果、規則不能追溯既往等等,這些都是公認的正義,也可以說是人類歷史形成的、屬于政治文明的最重要的準則。
還需要注意的是,規則在不同的區域間既顯現它的共性,也要注意它的個性。任何國家經濟規則的背後都一定伴隨著社會歷史文化。社會歷史文化雖然也要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而變化,但是這種變化相當緩慢。在多元的人類世界歷史文化中,東西方文化的差異表現非常明顯。
國際慣例也是關聯經濟規則
國際經濟慣例正是國際經濟活動中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慣例也是關聯經濟規則。國際規則大致由三部分組成:
第一,國際經濟慣例,通常指國際經濟交往的習慣做法,或者說,它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地區)在相互間經濟貿易中自願遵循的各種約定俗成的規矩。它是在一些國家國內經濟慣例和經濟法的基礎上產生,通過千百萬次國際經濟交往的實踐逐漸形成的,至今還在不斷發展和完善。
國際經濟慣例的內容涉及國際經濟貿易的各個領域、各個行業和各個環節。其中成文的部分是世界上很多國家對各種習慣做法加以集中和係統化,並修改和補充而制訂的世界性的比如聯合國有關組織和其他世界性組織制訂,以及地區性的或國家集團范圍的公約、協定、規則等;其中不成文的部分,則是大多數經貿當事人自願地經常採用的習慣做法。國際經濟慣例,無論是成文還是不成文的,都有一個共同點,即只是對自願約定遵循它的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國際經濟慣例是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逐步形成的,經過反復長期使用,已被人們普遍接受並經常遵守的習慣性做法,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國際慣例是國際習慣和國際通例的總稱,是一種國際行為規范。一般講,它在效力上是任意性和準強制性的混合,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規范。國際慣例可分為國際外交慣例和國際商業(貿易)慣例,後者被習慣地稱為國際經濟慣例。
一般認為國際慣例具有如下特徵:一是通用性,即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用;二是穩定性,不受政策調整和經濟波動的影響;三是效益性,即被國際交往活動所驗證是成功的;四是重復性,即被重復多次地運作;五是準強制性,雖不是法律,但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國際經濟慣例是在國際經濟活動中逐漸形成、行之有效並得到廣泛遵循的習慣做法,是用于規范經濟主體行為的國際經濟規則。國際經濟慣例有不成文的,也有經係統化集中修訂而成文的,對自願約定遵循的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國際經濟慣例的種類:國際經濟慣例的種類繁多,內容十分廣泛,涉及到經濟活動的方方面面。從它存在的領域看,包括了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貿易、營銷、投資、租賃、信貸等。從它的具體作用看,包括保證經濟活動中各個利益與行為主體獨立地位的確立(即“生產者主權”、“消費者主權”、“投資者主權”的形成)、經濟活動主體之間平等關係的建立、各種類型市場的正常運作、等價交換法則的實行、正常競爭格局與形式的確立等。從實務角度,可按國際商品貿易、國際技術貿易、外匯交易、證券交易、現代銀行體係、國際投資與經濟合作、國際會計、國際經濟統計與審計、勞務進出口、國際旅遊等若幹方面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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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經濟:一種新的財富視角》 作者:杜新 譯文:張光麗 談熠 出版:新華出版社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