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03 號
《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長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工作,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及社會各類檢驗機構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關係的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活動。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
檢驗鑒定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數量、重量檢驗鑒定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數量、重量檢驗的范圍是:
(一)列入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進出口商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它進出口商品;
(三)進出口危險品和廢舊物品;
(四)實行驗證管理、配額管理,並需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詐行為的進出口商品;
(六)雙邊、多邊協議協定、國際條約規定,或者國際組織委托、指定的進出口商品;
(七)國際政府間協定規定,或者國內外司法機構、仲裁機構和國際組織委托、指定的進出口商品。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對上述規定以外的進出口商品的數量、重量實施抽查檢驗。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