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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www.gz.xinhuanet.com  2006年07月20日 09:23:20  來源:金黔在線—貴州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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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商報7月20日訊(尹長東) 昨日結束的貴州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該法規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同時廢止。

    發生特大事故最高罰100萬

    該法規將生產安全事故劃分為: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特別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傷100人以上或者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同時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至5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可處2000元至5000元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至30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可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發生特大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可處2萬元至5萬元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尚未構成犯罪的,責令立即停止,並處5萬元至20萬元罰款。

    公眾場所超員最高罰款2萬

    該法規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還必須購買賠付金額每人3萬元以上的意外傷害保險,並繳納保險費。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其生產經營單位應有明顯的安全出口標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有完好、有效的應急廣播、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和指揮係統;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違反這些規定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

    新員工安全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6小時。新招用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至2萬元罰款。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瞞報、謊報事故最高罰3萬

    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至3萬元罰款。有關縣級以上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生產安全事故,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完)

 
(責任編輯: 張月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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