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親屬買公房再引熱議
新華網河南頻道5月8日訊 大河網-河南日報報道:當事房管局長已被撤職,已發產權證是否應該注銷?
2006年1月11日,東方今報A11版以《蹊蹺的233萬拆遷補償款》為題,對洛陽市房產管理局廛河分局(以下簡稱廛河房管分局)局長劉林柱在該市重點工程——東關小區改造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出售國有房產謀取私利,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事件進行了報道。
兩年後,《蹊蹺的233萬拆遷補償款》再起波瀾,雖然洛陽市紀委、監察局已經給予廛河房管分局局長劉林柱行政撤職和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報道中涉及的五個房屋所有權證再次成為焦點。
賣房文件批復日期在申請日期前
洛陽市東關小區改造工程是洛陽市第三批創建文明景區、文明城市綜合治理工程項目之一。該工程建成後,將全面改善東關小區居民的生活環境。
2003年1月21日,洛陽承大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與洛陽市廛河區政府簽訂了《中州東路南片開發改造項目合同書》,洛陽市政府于當年4月10日依法收回該塊土地的使用權,該地塊涉及被拆遷單位的房產以廛河房管分局的為多。
面對種種禁令,廛河房管分局管轄的大量國有公房在拆遷中被違規操作出售。
2003年4月28日,廛河房管分局向洛陽市房管局遞交了一份《出售自管(直管)公房請示》,2003年5月13日,洛陽市房管局下發“批復”——洛房(2003)62號文。
已經發生的違規房產交易資料顯示,廛河房管分局給購房人的確權通知書中寫明,售房依據是“經洛市房字(2003)62號文批準同意”,落款日期卻是“2003年1月8日”。
洛陽市東關小區開發商——洛陽市承大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負責人稱,“前移日期”是想把買賣行為提前到《中州東路南片開發改造項目合同書》簽訂及政府依法收回該塊土地使用權之前,以規避有關禁止轉讓、出售的規定。
“房屋用途”一欄有明顯涂改痕跡
作為商業用途的國有公房不允許出售,但是,一些此類公房被改變了用途,廛河房管分局在《出售自管(直管)公房請示》中,把欲出售公房改成購房人原來就承租的住宅用房(這些房產此前均被其他單位租用)。
記者在幾份被出售國有房產的《房地產買賣申請審批表》中看到,“房屋用途”一欄中寫著“住宅”,且有明顯的涂抹改造痕跡。
就在這種情況之下,洛陽市房管局仍然作出了批復,同意將房產“出售給原住戶”。這些房產在交易完成後,房產證上的“房屋用途”一欄又被填成了“商業用房”。
按照有關規定,商業用房的拆遷補償要比住宅用房高出150%。
依據文件,廛河房管分局共出售東關大街房產1919.83平方米,其中,該局局長劉林柱的親屬關玉平等5人佔了1693.28平方米,這些人以每平方米不足500元的價格購得房產,支付了77萬余元。
據開發商洛陽市承大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當時的拆遷補償政策,開發商按每平方米1834元進行了補償,補償總額為310萬元,關玉平等5人據此共可獲利約233萬元。
當事房管局長已被嚴懲
2006年1月11日,本報A11版以《蹊蹺的233萬拆遷補償款》為題,報道了這起涉嫌違規出售國有房產,大肆謀取私利,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事件,報道引起了洛陽市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去年12月12日,洛陽市紀委和市監察局分別下發了《關于給予劉林柱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決定》和《關于給予劉林柱行政撤職處分的決定》。
兩部門查明,劉林柱在擔任廛河房管分局局長、黨支部副書記期間,利用職權,直接保存和管理單位的行政印章和財務印章,使用偽造的公文,將洛陽市“北大街改造工程”以及“中州東路南片舊城改造工程”等舊城改造項目中的19處公房賣給了其親屬,總面積3344.46平方米,除中州東路南片舊城改造工程的5處房產尚未賠償外,劉林柱的親屬靠其余14處房產共獲利近68萬元。
法院一審判定房管局自負責任
今年3月17日,洛陽市房產管理局下發了注銷關玉平等5戶所持第×004171號、×249664號、×249665號、×249666號、×249667號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洛房(2008)18號文件,理由是關玉平等5戶在購買洛陽市東關大街的多處房產時,提交了偽造的售房批復文件。
關玉平等人遂將洛陽市房產管理局和廛河房管分局訴至洛陽市廛河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洛陽市房產管理局的注銷決定。
今年4月15日,洛陽市廛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洛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注銷關玉平等5戶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
廛河區法院認為,廛河房管分局出售公房,符合洛陽市房產管理局的工作要求,不違反法律規定,一係列問題是房管局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責任應由洛陽市房管局自負。
據悉,洛陽市房產管理局法規科不服一審判決,已于5月5日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