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河南頻道8月5日訊 大河網-河南日報報道:(記者王曉欣)如果開發商沒有拿到預售證就賣房子,最高將被處以10萬元罰款。8月4日,《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草案)》開始公開徵求意見。
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開發商賣房時,應與購房者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款方式、交房方式、交房日期、質量要求、產權登記辦理、前期物業服務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等內容。房屋銷售時要實行聯機備案實名制,禁止以虛假姓名、名稱或者假冒他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現在有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制造房屋旺銷的情況,用一個人的名字購買小區內的多套房屋。合同實名制,聯機備案可以防止這種行為。”一位業內人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