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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陜戶口不滿3年 12名河南孩子被取消高考機會

發布時間: 2008-05-12 來源:人民日報

 

 

    李曉宜繪

    新華網河南頻道5月12日訊  人民日報報道:(記者 楊 彥)5月11日,距離2008年高考不到一個月時間,原籍河南南陽、現買房落戶西安市灞橋區的劉女士還在為孩子的“高考權”四處奔波。“陜西考不了,老家回不去,孩子怎麼辦?”劉女士很焦慮。

    前不久,因“在陜常住戶口不滿3年”,劉女士的孩子被取消了在陜西參加高考的資格。在與當地教育部門溝通無果後,情況類似的12名學生家長將灞橋區招辦、灞橋區教育局和西安市教育考試中心告上法庭。開庭時間定在5月14日。

    主管部門和家長各有依據

    2006年2月底,劉女士在西安灞橋區新築鎮買了一套商品房。按照購房合約,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劉女士及孩子的戶口于2006年9月25日從河南南陽遷到西安市灞橋區。據劉女士介紹,“給孩子遷戶口的時候就擔心高考,特意問了西安招生辦,對方答復是符合在陜參加高考條件。去年12月,在高考報名時,孩子也通過了學校和區招辦的資格審查,拿到了準考證號。”

    在解釋孩子為什麼被取消高考資格時,學校、灞橋區招辦、西安市教育局、陜西省教育廳等多家單位都給出了相同的的答案:通過買房、買戶口等渠道辦理非正常戶口遷轉手續,戶口遷入西安不滿3年,不符合陜招辦文件精神。

    西安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員出示的《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2008年陜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陜常住戶口不滿3年”、“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在陜不滿3年”者,不得在陜西報名參加高考。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通知》同時規定:“考生本人或隨父親(母親)因軍轉安置、工作調動等正常遷轉在陜落戶者,不受戶籍、學籍年限限制”。

    對教育部門的說法,劉女士表示難以接受。她拿出兩份文件,一是《西安市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條件及辦法》,一是《西安市灞橋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這兩份文件都規定,考生“跟隨父親或母親戶口遷入我市、軍轉安置、工作調動等正常落戶者不受戶籍、學籍年限限制。”與陜西省招生辦的文件相比,西安市和灞橋區對考生不受戶籍、學籍年限限制的規定多出了“跟隨父親或母親戶口遷入我市”這一條。劉女士認為,孩子的戶口是隨自己一起正常遷轉在西安落戶的,符合文件精神,因此高考報名不應受戶籍、學籍年限限制。

    據劉女士介紹,這批因同樣理由被取消高考資格的學生共有88名,原籍分別是四川、重慶、河南、山東、甘肅、青海、新疆等地。“如果我們是高考移民的話,像重慶、甘肅、新疆等地的分數線都比陜西低,有這樣的‘高考移民’嗎?”

    受傷害最大的是孩子

    採訪西安市教育局主管副局長趙曉林時,他的態度非常明確:“就兩條,一、嚴格按照政策辦;二、維護陜西省考生的合法權益。”趙曉林說,按照政策,考生戶口的正常遷轉就包括兩種情況,即“軍轉安置”和“工作調動”,“買房、買戶口”不屬于正常遷轉范圍之內。當被問到為什麼西安市及灞橋區的規定與陜西省的規定有所不同時,趙曉林解釋說,不受限制的例外情況多出了“跟隨父親或母親戶口遷入我市”一條,“那是考慮到孩子父母再婚這種特殊情況。”

    據介紹,88名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考生,已有76名回原籍參加高考,剩下的12名都是原籍河南的考生。劉女士表示,他們曾經與教育部門協調,考慮過將孩子戶籍重新遷回老家。“但是我們從去年冬天一直忙到現在,這件事依然沒有著落。”一位姓潘的家長說,這件事給孩子們造成了很大的困擾。雖然他們當中大部分都在繼續學習,但是很多孩子的情緒不太穩定。“在這件事中,承受最大壓力的是孩子,受傷害最大的還是孩子。我們只是希望能夠盡快讓孩子恢復高考資格。”

  錯誤該由誰來承擔

    對于這起糾紛,人們的看法不盡一致。有西安市民認為,這些孩子就是高考移民。如果讓他們在陜西參加高考,對當地考生會造成不公。但有專家表示,這一事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馬治國教授認為,政府主管部門的政策不一致是導致這一事件的根本原因。西安市和灞橋區將“跟隨父親或母親戶口遷入我市”列為單獨一類條件,這種解釋與陜西省招辦的規定發生了矛盾,所以才出現了下級管理部門通過了資格審查,上級管理部門卻取消資格的矛盾。“這一事件的錯誤在政府,不在考生。既然錯在管理部門,就不應當讓考生去承擔管理者的責任。”馬治國說,“無論怎樣,當務之急是讓這些孩子能參加今年高考,否則的話,對他們和家長都是一種不公。”    

    提及高考移民問題,馬治國認為,這是國內目前一個比較復雜的社會現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優質教育資源的缺乏。有限的教育資源分配不公,最終的受害者仍然是考生和家長。在現有條件下,從根本上解決教育資源問題還不現實,只能是盡量公平、公正地解決優質資源的合理分配問題。這就需要在政策和法律上做出科學界定,既防止考生投機,也要防止教育行政部門不規范行為給考生利益帶來損害。

    《人民日報》 ( 2008-05-12 第11版 )

    

    

 

作者:記者 楊 彥 責編:李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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