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12”地震當日,河南固始縣一男子正身處鄭州市安鋼大廈,地震發生時他逃跑卻沒有找到出口,驚慌失措之下竟選擇了跳樓,不幸摔傷。該男子後將安鋼大廈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0萬余元。11月3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判決被告河南安鋼大廈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3093.98元。
原告黃某今年41歲,是固始縣某化工公司業務人員。他在起訴狀中稱,2008年5月12日中午,四川汶川發生大地震,他當時正住在被告507房間,感到地震後,他迅速向樓下轉移,當跑至二樓和三樓中間樓梯拐角處時,發現二樓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從窗口跳至二樓平臺,他頭部著地,顱骨骨折,致八級傷殘。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安鋼大廈承擔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0萬余元。
被告方答辯稱,原告訴稱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實際情況是,被告處的安全出口是暢通的,原告訴稱的當跑到二樓和三樓中間拐角處時發現二樓安全出口不通是因為他在慌亂中把二樓和三樓之間的設備層的門當成了安全出口,由于原告自身的錯誤認識,加上又採取了錯誤跳樓的逃生方法,是造成原告摔傷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方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庭審中,原告黃某在法庭上稱,他當時跑到二樓和三樓之間時,發現一個大門上挂了把大鎖,而且沒有任何標識說是設備層,再往下看一片昏暗,地上還有水,他以為是到了地下室。“我當時只想抓緊時間不顧一切地衝出去,在這種情況下,我只好選擇從窗口跳下去!”黃某還拿出了後來在事發地點拍攝的照片,證明當時大廈確實沒有標明那個大門就是設備層的門,而且其他樓層安全通道的標識燈也不亮。
法院認為,在五樓至一樓的安全通道確實通暢的情況下,該損害後果的發生,原告誤判且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不當是主要原因,被告標識不清晰有一定因素。原告損害後果被告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原告應負主要責任。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因無直接的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被告河南安鋼大廈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法醫鑒定費等五項經濟損失共計165469.92元的20%,計款33093.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