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道首頁

新聞中心

法治社會

財經生活

新華視頻

專題報道

河南政務

反腐倡廉

輿論監督

中原文化

河南功夫

新農村

河南要聞

新聞中心

新華縱橫

財經生活

新聞調查

突發事件

新聞聚焦

新華圖片

 
地震跳樓受傷 河南省固始一男子狀告河南安鋼大廈
2009-11-05  來源:中國法院網
[字號 ] [打印] [關閉] 
移動用戶發KX至10658300,訂閱新華快訊。新華快訊,迅聞天下,每天7分錢
 

    2008年“5.12”地震當日,河南固始縣一男子正身處鄭州市安鋼大廈,地震發生時他逃跑卻沒有找到出口,驚慌失措之下竟選擇了跳樓,不幸摔傷。該男子後將安鋼大廈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0萬余元。11月3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判決被告河南安鋼大廈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3093.98元。

    原告黃某今年41歲,是固始縣某化工公司業務人員。他在起訴狀中稱,2008年5月12日中午,四川汶川發生大地震,他當時正住在被告507房間,感到地震後,他迅速向樓下轉移,當跑至二樓和三樓中間樓梯拐角處時,發現二樓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從窗口跳至二樓平臺,他頭部著地,顱骨骨折,致八級傷殘。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安鋼大廈承擔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0萬余元。

    被告方答辯稱,原告訴稱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實際情況是,被告處的安全出口是暢通的,原告訴稱的當跑到二樓和三樓中間拐角處時發現二樓安全出口不通是因為他在慌亂中把二樓和三樓之間的設備層的門當成了安全出口,由于原告自身的錯誤認識,加上又採取了錯誤跳樓的逃生方法,是造成原告摔傷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方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庭審中,原告黃某在法庭上稱,他當時跑到二樓和三樓之間時,發現一個大門上挂了把大鎖,而且沒有任何標識說是設備層,再往下看一片昏暗,地上還有水,他以為是到了地下室。“我當時只想抓緊時間不顧一切地衝出去,在這種情況下,我只好選擇從窗口跳下去!”黃某還拿出了後來在事發地點拍攝的照片,證明當時大廈確實沒有標明那個大門就是設備層的門,而且其他樓層安全通道的標識燈也不亮。

    法院認為,在五樓至一樓的安全通道確實通暢的情況下,該損害後果的發生,原告誤判且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不當是主要原因,被告標識不清晰有一定因素。原告損害後果被告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原告應負主要責任。原告所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因無直接的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被告河南安鋼大廈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法醫鑒定費等五項經濟損失共計165469.92元的20%,計款33093.98元。

 
(作者:吳成龍 哈波 責任編輯:王曉飛 )
 
移動用戶發SZT至10658300,訂閱新華時政通。天下時政,盡在掌中,每天一角錢。
 
 
 
-圖片新聞 更多>>
--視頻新聞 更多>>
新華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① 凡本網注明"稿件來源:新華網"或"稿件來源:新華網河南頻道"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屬新華社和新華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復制發表。已經本網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新華網"或"稿件來源:新華網河南頻道",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 本網未注明"稿件來源:新華網"或"稿件來源:新華網河南頻道"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讚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並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新華網"或"稿件來源:新華網河南頻道",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係。
  ③ 如本網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來電或來函與新華網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