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道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近日召開的一次全省范圍會議上,有關負責人表示,為督促各省轄市多查辦問題官員,該省檢察院推行“後進單位問責制”,對連續處于全省查辦職務犯罪數量末位的省轄市檢察院,責令該院反貪、反瀆局長限期改進,否則調整崗位。消息傳出後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
大案要案偏少
河南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河南省每年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數量在全國數一數二,但大要案率卻偏低。2008年以前,辦理的大要案率在50%左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大要案少、小案多的直接後果是判決的實刑率比較低,判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多,辦案的效果不夠理想。
據介紹,2008年以來,該院轉變思路,修改和完善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考評辦法,增加了起訴和判決中大要案比例的分值以及判實刑率的分值;先後探索實行了8項工作機制。“‘後進單位問責制’只是其中的一項。”這位負責人說,這一係列工作機制把全省查辦職務犯罪工作推上了“快車道”。
反貪人員叫好
對“後進單位問責制”,河南省檢察機關的一些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反貪人員表達得更多的是“肯定”。
河南一位反貪局長說:“查辦案件苦點累點都不怕,最怕的是在辦案的關鍵時期受到幹擾。中國是個人情社會,在辦案過程中,有時不得不作出讓步。反貪指標由‘軟’變‘硬’給我們硬起手腕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提供了條件。”
“我們辦的案子,連‘村官’算在內,沒有一起不找來說情的。”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資深檢察官說,他一上案子,就經常關手機,不回家,也不在辦公室,為的是排除一切幹擾。他認為,“嚴格的問責制度很有必要”,有利于增強幹部的責任心、使命感、大局意識,也有利于調動幹部的工作積極性。
引發社會爭議
但也有業內人士和學者對“後進單位問責制”表示了不同的看法。
“其實,反貪局、反瀆局每年都有考核任務,省檢察院的這項規定並不新。”一位來自基層檢察機關的負責人說,但腐敗犯罪的被發現、被查處有其自身規律,“後進單位問責制”有違客觀規律,應該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關注。
“反貪局的作用,既有懲治腐敗的作用,還有防止腐敗的職責,其最終目的應該是讓腐敗行為逐漸減少,直到最終消除。”鄭州大學一位法學專家說,如果像追求經濟指標的增長一樣,要求腐敗的案件一年比一年大,一年比一年多,很可能會有人為了出“政績”而把貪官“養肥了再抓”,還可能導致錯案、冤案產生。 (責任編輯:張少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