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校腐敗3年查了56件 將構建高校懲防體係
2009-11-05  來源:大河網-河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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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現場

    

    各高校負責人

    新華網河南頻道11月5日訊  大河網-河南法制報報道:高校是人民教育之聖堂,相比其他領域,高校職務犯罪社會危害性尤為嚴重。隨著武漢大學兩名校領導在基建工程中的貪腐案被曝光,被稱為“凈土”的高等學府,已失去了往昔的寧靜。“象牙塔”為何頻出“基建碩鼠”?如何防止高校建設領域不再有腐敗通病?

    為加快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建設,落實重大案件剖析、通報制度,進一步加強我省查辦和預防高校領域職務犯罪工作,昨日下午,省檢察院和省紀委、省教育廳以及各高校一把手召開座談會,共同攜手構建高校懲防體係。

    3年

    查處高校腐敗56件涉案80人

    昨日,省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張國臣在座談會上通報了近年來全省檢察機關查辦高校領域職務犯罪的有關情況。據了解, 2006年以前我省檢察機關查辦的高校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很少。但近年來我省相繼有一些高校領導幹部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其中有些案件性質還比較惡劣,情節比較嚴重,社會危害性也比較大。從全省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受理舉報線索情況來看:2006年以來共受理舉報高校領導幹部違法違紀線索75件,其中貪污39件,受賄24件,挪用公款、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各1件,一般違法違紀8件;舉報高校領導班子成員57件,院係領導18件;涉及本科類院校44件,專科類院校31件。

    從全省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情況來看,2006年以來已立案查處高校領域職務犯罪案件56件80人,其中貪污賄賂5萬元、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大案41件,縣處級以上要案33人,廳級幹部6人。比較有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有:河南財經學院原黨委書記、院長徐興恩(正廳級)受賄案,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原副院長劉宴宏(正廳級)受賄案,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原黨委副書記、校長張喜堂(副廳級)受賄案等。目前還有一些案件正在初核偵查中。

    高校領域犯罪呈四大特點

    特點一 貪污罪、受賄罪比例大

    據介紹,當前我省高校領域職務犯罪呈現多發態勢和五大特點,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從涉案罪名看,貪污罪、受賄罪佔比例較大。在查處的80人中,涉嫌受賄或單位受賄的36人,佔45%;涉嫌貪污的28人,佔35%;涉嫌挪用公款的7人,佔8.8%;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的6人,佔7.5%;涉嫌行賄的3人,佔3.7%。

    如河南財經學院原黨委書記、院長徐興恩利用其先後擔任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和財院領導職務之便,通過給下屬打招呼的方式,幫助不具備建築資質的工程承包商劉某獲得鄭州航院和財院的水暖改造工程,並安排工作人員在學校與劉某結算工程款時給予照顧,劉某為表示感謝先後4次向徐行賄41萬元;另外,徐還通過為請托人王某、蔡某子女安排工作,分別收取兩人所送現金6萬元、3萬元。再如,新鄉師范高等專科學校財務處原處長趙領群(副處級)在收到河南高校圖書情報工作編輯部圖書回扣款45.6萬元後,未向領導匯報,也未將此款入賬,在因公支出21.5萬元後,將其余24.1萬元吞為己有。

    特點二 窩案、串案現象較突出

    據介紹,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共同作案,有的結成利益共同體合謀貪污、挪用公款,長期多次作案;有的相互介紹行賄人,共同索賄受賄;有的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犯罪,私分國有資產。因此案件查辦中往往是“拔出蘿卜帶出泥”,查處一人帶出一串,查處一案端出一窩。查處的80人中,屬于窩案串案的43人,佔53.8%。

    如鄭州航院原副院長劉晏宏案,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原黨委副書記、校長張喜堂案均係由徐興恩一案帶出。經查實,劉、張均為徐的老同事、老朋友,正是由于徐興恩的穿針引線,不法商人劉防亮得以結識劉晏宏、張喜堂並如願在相關基建工程中中標。事後,劉防亮多次給徐等3人送上數額不等的“感謝費”,把這些高校領導幹部全部“拉下了水”。特別是在一些院校的基建工程環節,窩案串案現象更加突出,從校級領導到中層幹部、一般工作人員;從行政主管、基建負責人到技術人員,凡是或多或少與基建沾上邊有關聯的,都多少不等地接受甚至索要建築施工方的賄賂、禮金或者其他好處。在工程建設招投標、工程款撥付、設備和材料採購等重要環節,建築施工方和材料供應商多需上下打點,相關人員則借機“雁過拔毛”。

    特點三 基建、後勤、招生易發案

    在查處的80人中,在上述環節實施犯罪的有60人,佔75%。在基礎工程建設環節,查處21人,佔總人數的26.3%,主要犯罪方式包括單位負責人收受工程承包商賄賂、暗箱操作發包工程,基建工作人員利用購買基建材料之機索賄受賄,財務人員利用劃撥、支付工程款的便利對承包商吃拿卡要等。如方光力在擔任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後勤服務中心副經理、經理和鄭州航院新校區建設工程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正處級)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工程承包商和原材料供應商賄賂19.6萬元,為他們在承攬工程、簽訂購銷合同方面提供幫助。在後勤管理環節,查處20人,佔總人數的25%。主要犯罪方式有:利用購買教材、圖書、物資裝備之機大肆收取回扣,“明扣”轉入“小金庫”集體揮霍,“暗扣”則中飽私囊;假借辦理勞動工資、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名義,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利用管理學校食堂、超市等便利,貪污挪用租金或收取承包商的賄賂。如安陽工學院圖書館原館長朱華平(副處級)利用購買圖書的職務之便,收受圖書供應商回扣12萬余元,並將其中9.4萬元據為己有。在招生環節,查處15人,佔總人數的18.8%,主要犯罪方式有:利用擔任主考或招生負責人的便利,接受考生家長所送好處費;利用招生之機,虛列費用支出,貪污自肥;利用招生之機私自收取學費、報名費等,用于個人支出。

    特點四 手段多樣,隱蔽性強

    有的巧立名目,虛列支出,趁機套取公款。如河南大學護理學院原辦公室主任王新建在任職期間,利用其負責成人教育招生和該校“新加坡護理獎學金項目”的職務便利,以招生宣傳費、英語培訓費和培訓講課費的名義,先後套取公款7萬余元據為己有。有的為掩飾犯罪行為,以行賄人的名字開戶存錢而由受賄人使用。有的利用傳統節日、子女上學、結婚等特定時期以“禮尚往來”、“人之常情”外衣集中受賄。比如,徐興恩受賄50萬元均發生在中秋、春節期間;劉晏宏收受的46.5萬元賄款,其中25.5萬元是春節期間收受的;張喜堂受賄的30萬元中,有10萬元是其子結婚時收取的,其余20萬元則為春節期間收受。

    從發案過程看,不法分子對領導幹部的拉攏腐蝕無孔不入。查處的80人中,絕大多數屬于“被動”犯罪,是在行賄人或不法分子的“糖衣炮彈”的進攻下而走向犯罪的泥潭和深淵。不法分子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往往緊盯高校領導幹部,千方百計,無孔不入,極盡拉攏腐蝕之能事。有的打著老鄉、戰友、同學的旗號,利用親情、鄉情、友情和領導幹部套近乎、拉關係,在建立較為密切的聯係後就趁機行賄獲得不法利益。有的利用領導幹部生活情趣不高的缺點,經常一起打牌喝酒、洗澡泡腳,“聯絡感情”,相互利用。

    教育部門表態

    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

    省委高校工委書記、省教育廳長蔣篤運說,從剛才已通報查處的高校領導幹部案件和群眾舉報情況來看,高校違紀違法呈現經濟犯罪增多、涉案金額增大的特點,涉案人員大多集中在學校負責人和重要部門、重點崗位的管理人員,如工程建設、教材徵訂、招生收費等,社會腐敗現象和不良風氣對學校的侵襲和影響越來越大。

    他說要以這次反腐倡廉建設座談會為契機,進一步提高對高校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加大反腐倡廉建設力度重要性、緊迫性和嚴峻性的認識,切實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法紀教育,以政治思想上的清醒促進行動上的自覺,打牢拒腐防變的思想基礎。同時,積極與省紀委、省檢察院以及當地紀委、檢察院聯係,以案說法,開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防患于未然。

    他同時提出要在權利上強化制約,提高制度執行力。要把對高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監督制約措施落實到權力運行的各個環節,建立健全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完善相關制度,確保權力正確行駛。

    三個建議

    促高校廉政建設

    在昨日的構建高校懲防體係工作座談會上,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蔡寧共提出三個建議。

    第一,建議教育主管部門切實強化監督管理職責。要緊密結合高校工作特點,建立健全預防工作制度,規范預防活動,確保預防工作有序開展;加強對高校職務犯罪的調查研究,加強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度有效的監督制約體係,構築預防職務犯罪的內控機制。比如在規范財務管理方面,牽頭開展院校財務工作專項檢查,對高校的“小金庫”、“賬外賬”進行全面清理,對嚴重違紀的,嚴肅追究當事人的黨紀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在加強審計監督方面,重點加強對基建項目預決算、大宗物資採購的財務審計和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督查,實行同步跟蹤監督和定期檢查;對院校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以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進行定期交流和離任審計,促進院校幹部隊伍的廉政建設。

    第二,建議各高校認真抓好預防職務犯罪和反腐倡廉建設各項工作。各高校書記、校長在做到廉潔自律的同時,要堅持一崗雙責,一手抓組織教學科研,一手抓廉政建設。

    第三,建議高校、教育主管部門和檢察機關之間建立經常性的工作聯係機制。通過加強協作配合,推動查辦預防高校職務犯罪和反腐倡廉建設各項工作開展。比如,建立聯席會議和預防職務犯罪聯絡員制度,共同研究問題,交流信息,通報情況;建立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移交反饋制度,使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的或群眾舉報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能夠得到及時依法處理,不構成犯罪的能夠得到及時澄清和正名;建立檢察建議制度和落實反饋制度,使檢察建議更有針對性、可行性和權威性,被建議單位更易于接受、落實和反饋等。(線索提供 張全來 徐太生)

    (本版圖片均由省檢察院趙國勤提供)

 
(作者:首席記者 吳倩 -- 責任編輯:遊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