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城管的名聲不大好,但我還是沒想到,現在的有些城管居然蠻橫、兇悍到了這等地步。幸而不幸的是,南京的幾個城管及時給我們上演了這樣的驚人一幕:只因兩個食客對城管的執法方式不滿,酒後向城管人員豎起大拇指,這番“言語挑釁”引來十幾名城管人員圍毆,導致一人大便失禁、右臂骨折。托現代科技之福,這十幾個人的暴行被飯店安裝的攝像頭記錄下來,並在電視臺示眾。觀之無不愕然。此事經媒體曝光後,面對全國輿論洶涌的批評,邁皋橋街道城管科葉科長居然又稱“沒必要去醫院看望傷者”。
“南京城管圍毆市民”一事,恰逢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第二屆年會在山東聊城舉行。與會的300多名執法局長在獲悉南京的城管打人事件後,對粗暴執法予以了譴責,並于4月26日達成共識,承諾其所在機構將“樹立親民理念,堅持文明執法,構建和諧城管”。
看來是要感謝一下這些城管局長們的,感謝他們對城管執法人員圍毆市民達成了“執法人員與居民嚴重衝突”的共識;其次要感謝,在我們建設法治社會許久之後,城管局長們能夠“承諾文明執法”。同時,祝賀城管形象業已崩坍的時候,“城管的形象建設”適時啟動了。
承諾總是基于道德的,而不是法律的。而基于道德的承諾,往往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我不明白,法律什麼時候給了不文明(其實就是暴力的代名詞)執法的權力?既然沒有,又何來承諾呢,難道他們的承諾比法律更管用嗎?這種淩駕于法律上的承諾,一旦失效,何以約束?是誰讓我們的權利被人偷偷架空了,以至于得靠別人的承諾來還原?還有多少這樣的權利被人偷走了、或者搶走了?抬頭望天,四月的春風勁吹,暖陽正紅,而一想到這個承諾,不禁為之一凜。
城管的形象從什麼時候開始壞掉的,恐怕無從查考。如果舉證,則是一查一大串,個頂個的惡劣。這次城管執法局長年會,又是一個經驗交流的盛會。經驗往往是和教訓相聯係的,不知道談經驗的時候,有沒有拿教訓來作一點起碼的鋪墊和對比?城管形象都弄成這樣了,還是召開危機公關研討會更務實一些吧。
英國思想家培根在其《論法律》一文中所講:“我們應當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了法律——好比弄臟了水源。”而我要說,一次不合法的暴力“執法”,比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尤甚。能夠真正認識到這一點,比華而不實、大而不當,讓法律難堪的承諾要強一些。
換句話說,如果對城管的管理僅僅停留在“承諾”的層面,此次南京城管圍毆市民事件會有什麼結果,恐怕讓人心寒。那位聲稱“沒必要看望傷者”的葉科長,已經讓我們隱隱看到了一點端倪。(肖余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