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大于法,部分官員成為免受法律約束的“法外公民”,人民群眾利益就不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吳天喜被供出後不被採取法律行動的事實,無疑是對此不易法則的殘酷明證。
在河南鎮平原政協副主席吳天喜被捕的半年前,已有受害者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且供出了吳天喜的名字。但是在受害少女供出吳天喜後,吳天喜並沒受到任何影響,而是繼續作案,致使更多的無辜少女相繼受害。(4月27日《廣州日報》)
當地公安機關在吳天喜被供出後“按兵不動”,是一種行政不作為,也是對吳天喜惡行的一種縱容。後來的受害者難免會對自己的舉報效用產生懷疑,並可能在擔憂受到打擊報復情形下放棄舉報。在吳天喜一案中,一名受害學生家庭最終選擇了沉默,其父親說:“吳天喜是名人,勢力大,也不敢報案,怕遭報復”。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受害者報案後吳天喜即被繩之以法,受害者家庭也就不會懼于舉報。
當地公安機關在受害者舉報後不對吳天喜採取法律行動,或許與其是鎮平縣政協副主席不無關係。縣政協副主席在當地屬于“四大班子”領導成員之一,所以當地公安機關懼于對其採取強制行動。而自從今年4月份鎮平縣“兩會”後吳不再任政協副主席,當地警方隨即將其抓獲上也可得到印證。
吳天喜被供出後毫發無損並得以繼續其惡行,在某種程度上是權大于法在該案件上的體現。權大于法,部分官員成為免受法律約束的“法外公民”,人民群眾利益就不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吳天喜被供出後不被採取法律行動的事實,無疑是對此不易法則的殘酷明證。
因此,除了應依法追究當地公安機關的行政與法律責任,更需從制度建設上消弭權大于法現象。唯有權力與官員受到法律的有效約束,與權力、官職伴生的惡行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