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建設部提出了一個解決中等收入者住房問題的新途徑,那就是經濟租用房。經濟租用房的構想提出後,現階段我國住房政策基本上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政策取向:低收入家庭主要通過廉租住房解決,外加經濟適用住房;中等收入家庭根據各地實踐可以採取限價商品房和經濟租用房的辦法解決;高收入家庭主要通過市場解決。
體係的構架倒是很不錯,制度設計也很全面,涵蓋了各種收入家庭,但關鍵在于實施、在于執行的效果如何。畢竟有了前車之鑒,經濟適用房在操作的過程中就遇到了很多問題,一直為人所詬病,一些專家甚至提出停止經濟適用房的建設。而最近關于有單位利用限價房為企業員工謀利的新聞也見諸報端。總之,在住房保障體係建設的過程中遭遇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權力尋租。
由于政府財力有限,住房保障不可能覆蓋全部有保障需求的中低收入者家庭,而保障性住房需求者眾多,這注定保障性住房是稀缺資源,不僅對于附有使用權性質的廉租房和經濟租用房而言如此,尤其對附有所有權性質的保障房如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而言則更是成立。既是稀缺資源,那顯然“僧多粥少”,供求自然不平衡。倘若是在普通商品市場,供少求多必然導致商品價格上漲。而保障性住房要體現“保障”的特點,自然要限價,同質低價的稀缺品永遠能使百姓趨之若鶩,這是經濟學常識。于是,在制度執行以及監管不力的情況下,擁有更多分配話語權的人就擁有“權力尋租”的機會。
在住房保障體係的建設和完善過程中,政府部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相關部門如何在政策制度的設計過程中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如何在政策執行和執法監管過程中做到公正公平,盡心盡力地體現人民公仆的角色,這都是破除權力尋租需要考慮的問題。(2008年3月14日《經濟參考報》李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