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衛生部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毛群安曾就北京等地公布的“醫生交紅包專項賬戶”表態稱,衛生部讚同這種設立賬戶治理商業賄賂的方式。認為,通過這個賬戶,使一些曾經接受企業賄賂的醫務人員主動把自己收受的錢財上交,這既能使醫務人員提高認識,也是對醫務人員的糾正,還能促進行業內的自查自糾工作。
“廉政賬戶”制度最早出現于1995年。該賬戶一般由紀委牽頭與監察、財政、銀行等部門聯合設立。2000年後,“廉政賬戶”作為一項反腐新舉措在全國大部分省市自發推廣。但是,在推行“廉政賬戶”制度的過程中,受到了人們的質疑。比如,設立“廉政賬戶”程序上不合法,也與我國的憲法精神和現行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相悖;容易給腐敗分子可利用之機,逃脫法律制裁;容易使受賄者產生僥幸心理,起不到有效預防犯罪的目的等等。所以,也有一些地方已經撤銷了“廉政賬戶”。
設立“醫生紅包賬戶”的目的其實和當初設立“廉政賬戶”的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讓曾經接受企業賄賂的醫務人員主動把收受的錢財上交。北京市衛生部門還規定,及時上繳從輕處理。其實,我國《執業醫師法》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4年4月22日,衛生部公布制定了《衛生部關于加強衛生行業作風建設的意見》,其中對醫療界“紅包”和提成問題,有了前所未有的嚴厲說法:嚴重者將被逐出醫生隊伍——吊銷執業證書或免除主要負責人職務。因此,如果有了“醫生紅包賬戶”就能減責或者免責的話,是不是也和這些法律法規相抵觸呢?
不能說“醫生紅包賬戶”沒有一點作用,但至少這種作用不能被誇大,更不能動輒用“從輕處理”作為法律上的“恩賜”。和“廉政賬戶”一樣,如果“醫生紅包賬戶”以破壞法律法規的權威來換取一點治理醫院商業賄賂的“蠅頭小利”,都是得不償失的。在治理醫院商業賄賂上,法律法規決不能為任何人預留減責或免責的“口子”。 (徐經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