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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發布時間: 2008-05-07 來源:解放日報

 

    人民以食為天,食以安全為本

    近日,最高立法機關向社會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徵求意見,引發海內外的關注。這是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的第一部法律草案,從食品安全法草案開始,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開,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這一舉措標志著公布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工作將進入“常態化”,具有重要意義。

    自十屆全國人大以來,全國人大代表已有3000多人次提出食品安全衛生方面的議案、意見和建議。在這樣一種“大氣候”下,對現行食品衛生制度加以補充完善,制訂食品安全法,從制度上保證食品安全,已成了我們必須面對且亟需解決的重大民生問題和與國際接軌的重大課題。而從一開始修改食品衛生法到現在著手制訂食品安全法,表面上看只是“衛生”與“安全”兩字之差,但卻折射出最高立法機關對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深層次思考,表明中國政府對人民健康的高度重視,也彰顯了關注民生、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

    良好的立法理念要落實為現實的執法動力,需要我們的熱情參與和理性思考。筆者認為,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抓住兩個關鍵點:一是多頭監管,二是懲罰不力。

    多頭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中的突出問題。曾有人大代表指出:“六七個部門管不住一頭豬”,其實並非笑談———生產獸藥的企業由農業、工商部門負責管理;使用獸藥的養殖業由農業部門管理;飼料生產企業和飼料添加劑由農業部門負責;生豬收購和屠宰企業除個體和私營業者外,由商業部門負責;生豬銷售及衛生監督由商業、質檢和衛生部門負責。這種對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管理的體制,雖然有利于各司其職、發揮優勢,但客觀上產生了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的現象。“機構雲集”增加了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難度,多個部門監管一個方面的事務往往需要政府協調,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而多個部門組織開展食品監督檢查,又浪費了國家有限的公共資源,無端增加了納稅人的經濟負擔,引起社會不滿。因此,草案未能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作出明確的調整,令人稍感遺憾,這固然有部門改革正在進一步深化,“三定方案”尚未出臺的客觀原因,以及“監管體制的規定,既要適用于現行監管體制,不至于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產生大的影響,同時也要為下一步改革留有余地”的客觀背景,但多頭監管的問題解決不好,勢必影響食品安全,值得我們進一步關注和反思。

    懲罰不力導致違法成本過低也是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廣受詬病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我國的民事損害賠償理念,還停留在讓加害方負補償性賠償責任的階段,即“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種賠償方式對大多數經營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他們在“大方”地支付賠償後,還會繼續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與補償性賠償相比,懲罰性賠償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加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食品違法假一罰十”、“違法行為處罰標準提到10—20倍”等剛性標準,勢必成為遏制食品違法行為的亮點條款。但還是有人提出:“10倍賠償、20倍罰款仍然沒有體現出對消費者生命健康足夠的尊重———以問題食品的價格而非消費者的生命來給食品安全‘定價’,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這樣的擔心無可厚非。人命關天,再高的賠償和罰款都無法換回健康的身心。因此,草案似可加大賠償和罰款的力度,同時注重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許可證等“資格罰”的使用,杜絕繼續從事嚴重違法行為的可能性,從而將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有機銜接起來,編織成一張更嚴密的法網,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胡 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作者:-- 責編:遊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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