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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鼓勵外資金融機構落戶鄭州意見(試行)
(2007-10-10)

   鄭政〔2007〕2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外資金融機構來鄭發展,加快推進鄭州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意見適用于經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注冊地址和主要辦公場所在本市的外資營業性金融機構。

    二、市政府設立支持外資金融機構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1億元人民幣。從2008年起由市財政安排預算,專項用于鼓勵、支持外資金融機構發展。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牽頭,會同各有關單位另行制定。

    三、對在鄭新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總部、地區總部、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以下、5億元人民幣(含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7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以下、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400萬元人民幣。

    四、對在鄭新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的外資金融機構,需要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市政府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幣。需要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給予租房補貼。除總部、地區總部外的其他外資金融機構,凡入駐鄭東新區並在新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市政府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幣給予一次性補貼;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5%給予租房補貼。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五、對在鄭新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自開業年度起3年內,由市財政部門參照其實際繳納營業稅市級留成部分的50%給予以獎勵;自盈利年底起,第一、第二年,按其實際繳納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100%予以獎勵;第三至第八年,按其實際繳納所得稅市級留成部分的50%獎勵外資金融機構用于業務發展。

    由改組本市國有企業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本市收益財政按企業實繳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

    六、外資金融機構引進高級管理人才,需解決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的,按政策解決高級管理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並由教育部門在其子女入園、入學等方面提供方便。

    凡被外資金融機構聘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或人事部門批準,準予本人遷入:1.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3.本市緊缺急需的技術工種和特殊工種的人員。

    七、外資金融機構可根據對外業務需要,確定具備條件的適量業務人員,經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優先辦理普通護照(因私)以及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商務活動的有關手續,為外資金融機構聘用的外籍專家申請1———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簽證或居留許可證。

    八、積極支持外資金融機構作為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市屬法人金融機構。地方優質項目的融資優先向外資金融機構推薦。

    九、外資金融機構向本市企業和個人發放貸款,參照《鄭州市獎勵轄區金融單位及個人考核暫行辦法》,市政府對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外資金融機構引進國外企業來鄭投資的,按照《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招商引資的意見》(鄭發〔2007〕13號)的有關政策給予獎勵。

    十一、市政府建立外資金融機構法人或首席執行官定期座談制度,交流信息,互通情況,及時協調解決遇到的問題,為外資金融機構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十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六日

    

    

    

    

作 者:_ 責編:李志紅 來 源:鄭州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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