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批轉省環保局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豫政 〔2007〕66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省政府同意省環保局制定的《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日
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省環保局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全省各級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防止或減輕污染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2005〕11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05〕4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豫政〔2006〕8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環保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對全省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造成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環境安全的事件。
1.1 突發環境事件分類
根據其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兩類:1.1.1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和有毒化學品在生產、運輸、存貯、銷售、使用、廢棄過程中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工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或事故性排污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突發交通污染事件等。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按《河南省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1.1.2 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1.2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按其嚴重性、緊急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共分四級。
1.2.1 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 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 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 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
(4) 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 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Ⅰ、Ⅱ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 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
(7) 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或廢棄化學品貯運、使用、處置過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
1.2.2 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 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 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
(3) 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 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 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
1.2.3 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 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 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 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2.4 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 發生3人以下死亡;
(2) 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
(3) 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應急預案體係
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係包括:
2.1 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是省人民政府組織、指揮、協調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程序規范,是指導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依據。
2.2 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專項預案。包括《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河南省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河南省核與輻射污染事故及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響應預案》等。
2.3 各省轄市、縣(市)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4 企業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污染事故隱患的實際,生產、儲存或排放有毒有害化學品的企業要制訂的本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補充、完善。
3 組織體係與職責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係由省應急領導機構、專家咨詢機構、應急監測機構和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及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3.1 應急領導機構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領導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為組長,成員單位有: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國資委、省公安廳、監察廳、民政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衛生廳、環境保護局、廣電局、安全生產監管局、南水北調辦、鄭州新鄭國際機場管理有限公司、鄭州鐵路局、黃河水利委員會、省地震局。
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國家和省領導機關有關指令的傳達和落實;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制定(修訂)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習;定期組織對全省可能產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場所進行檢查;統一協調重大、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基層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部署全省環境應急公眾宣傳和教育工作,統一向社會發布環境污染應急信息;完成省委、省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局,辦公室下設省突發環境事件專家咨詢組、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
3.2 專家咨詢機構
省突發環境事件專家咨詢組由環保和相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責: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建議;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3 應急監測機構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負責組織、協調、參與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並負責指導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3.4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Ⅰ級和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省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參與應急救援的人員提供工作條件。
4 工作原則
4.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係,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2 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理,在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採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4.3 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5 預防和預警
5.1 預防
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省內和可能影響我省的省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有關環境風險評估工作。
5.1.1 開展污染源、放射源調查。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情況開展普查,掌握全省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5.1.2 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以及處置演習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5.1.3 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軟件開發工作。研究開發並建立環境污染擴散數字模型,開發研制環境應急管理係統軟件。5.2預警措施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進入預警狀態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5.2.1 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5.2.2 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各省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5.2.3 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5.2.4 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2.5 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2.6 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5.3 預警支持係統
5.3.1 建立健全環境監測體係。健全完善全省地面水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自動監測係統、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係統、全省環境信息網絡係統。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係統、突發事件預警係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係統、輻射事件預警信息係統。
5.3.2 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係統、生態安全數據庫係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係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係統、輻射事件數據庫係統。
5.3.3 建立應急指揮技術平臺係統。根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係統。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及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Ⅰ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省政府或省直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級響應由省轄市政府組織實施;Ⅳ級響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6.2 Ⅱ級應急響應程序Ⅱ級響應時,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 建立與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係,保持暢通。
(2) 立即向省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及時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
(3) 通知專家組分析情況。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隨時待命,提供相關技術支持。
(4) 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5) 如果污染事故的影響超過本轄區,應緊急通知相關地區及機構,並及時告知監測數據、採取的措施以及與相關地區交界的河流斷面水質等有關情況。
6.3 指揮和協調
6.3.1 指揮和協調機制
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鄰地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應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環境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6.3.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 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 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 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 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 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 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7)及時向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6.4應急監測6.4.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等環境要素特徵,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
6.4.2 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趨勢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6.5 信息發布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由各級環境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對外統一發布工作。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6.6 安全防護
6.6.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6.6.2 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 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6.7 應急終止
6.7.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 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 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 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 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降至最低水平。
6.7.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 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向現場救援指揮部提出申請;
(2) 經過專家討論,取得一致意見,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準;
(3) 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4) 應急狀態終止後,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6.7.3 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 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起草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後上報;
(3) 應急過程評價。由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4) 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5) 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7 信息報送與處理
7.1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應急領導機構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應急領導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7.2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7.2.1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7.2.2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7.2.3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8 應急保障
8.1 資金保障
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批後執行。
8.2 裝備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領導機構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
8.3 通信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領導機構及相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係統、環境應急處置全省聯動係統和環境安全預警係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8.4 人力資源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領導機構及相關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省轄市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各級環境應急領導機構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省、市、縣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8.5 技術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領導小組要建立環境安全預警係統。建立環境應急數據庫,組建專家組,健全各專業環境應急機構。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各級專業技術機構能夠隨時投入應急的後續技術支援。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各級環境應急領導機構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各級環境應急領導機構及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各級環境應急領導機構及相關部門要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8.7 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係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並實現持續改進,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對各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係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9 後期處置
9.1 善後處置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9.2保險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10 附則
10.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 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10.2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 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 對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 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 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0.3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 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 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 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 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 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 有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10.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0.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環境應急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