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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意見
(2007-10-25)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司法廳關于確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意見的通知

    豫政辦 〔2007〕104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省司法廳《關于確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關于確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的意見

    (省司法廳二○○七年九月五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國務院令第385號,以下簡稱《條例》),促進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障經濟困難人員的合法權益,現就全省法律援助范圍和經濟困難標準提出如下意見:

    一、法律援助范圍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除按照《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對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之外,我省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 請求工傷、醫療事故、交通事故賠償的;

    (二)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請求維護合法權益的;

    (三) 農民工、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可適當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對于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確定。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

    (一) 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農村特困戶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的;

    (二) 可證明是在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

    (三) 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

    (四) 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三、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要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把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要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爭取社會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參與,推動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各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便利條件。

    

    

    

    

作 者:_ 責編:李志紅 來 源:河南省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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