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2007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方便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規范自行納稅申報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111號)規定,特就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報范圍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二、申報時限
2007年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務必在200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如遇到節假日順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以後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納稅人均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三、申報內容
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的規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各項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後的余額。
(二)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三)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四)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徵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五)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六)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徵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再按各合夥人投資比例分別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再按投資比例分別計算。
(七)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
(八)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所得納稅申報計算口徑: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除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計算年所得以外,還應同時按以下規定計算年所得數額:
(一)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提供勞務或讓渡特許權使用權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
(二)財產租賃所得。不得減除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有關稅費;對于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財產租賃所得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個人轉讓房屋所得。採取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徵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個人轉讓房屋所得應在“財產轉讓所得”項下的“個人房屋轉讓所得”一欄中填寫。
(四)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按照徵收率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將徵收率換算為應稅所得率,據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企業投資者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後,合夥人應根據合夥協議規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未規定分配比例的,按合夥人數平均分配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同時參與兩個以上企業投資的,合夥人應將其投資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加後的總額作為年所得。
(六)股票轉讓所得。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要自行納稅申報,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後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股票轉讓所得應在“財產轉讓所得”項下的“股票轉讓所得”一欄中填寫。
上述年所得計算口徑主要是為了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僅適用于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不適用于個人計算繳納稅款。
四、申報地點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1.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取得其他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1.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5.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規定的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四)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五、申報方式
(一)納稅人可以採取數據電文、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或者採取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方式申報。
1.納稅人採取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紙質資料。
2.納稅人採取郵寄方式申報的,以郵政部門挂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納稅人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須提供委托書)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應當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並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納稅人的身份證、護照、回鄉證、軍人身份證件等。
六、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保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未依法為納稅人保密的,依照稅收徵管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未按照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六)其他稅收違法行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