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新鄉市行政許可案卷質量規范》《新鄉市行政處罰案卷質量規范》的通知
新政辦[ 2007 ] 25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新鄉市行政許可案卷質量規范》、《新鄉市行政處罰案卷質量規范》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鄉市行政許可案卷質量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許可職權的正確行使,提高行政許可案卷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具有行政許可權的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作出的行政許可案件。
第三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行政許可案卷質量納入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范圍,健全行政執法案件評查制度,不斷提高行政許可案卷規范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本行政區的行政許可案卷質量按照本規范的規定進行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機關和本係統行政許可案件的審核和案卷質量評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所轄行政執法機構開展行政許可案卷規范實施情況的指導和檢查;
(二)對不按本規范執行的,予以通報批評;
(三)對不符合本規范規定的案卷,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條 行政許可案卷的制作應當遵循全面、客觀、真實、合法和規范的原則,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處理案件的實際使用文書。制作的文書應完整、客觀、準確,符合本規范的要求。
第五條 在主要的行政許可文書中,應當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並使用全稱。
在行政許可文書中,應當使用申請人的全稱,做到前後一致。
第六條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應當是具有法定行政許可職權並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確認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不得以本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執法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第七條 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合法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正式工作人員;
(二)經培訓合格並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等執法資格證書。
第八條 行政許可案卷中應有以下申請材料:
(一)反映申請人基本情況的材料。行政許可文書中,凡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附有證明其主體資格的材料;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附有身份證復印件。委托申請行政許可的,必須附具委托書和代理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或身份證復印件;
(二)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書面收件清單及收件日期,並有收件承辦人和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字確認;
(三)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的保證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並對其負責的書面文件;
(四)收件為復印件的,應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
第九條 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有合法的書面告知及送達回證,包括不需受理、不予受理、當場更正、補正、受理。
(一)不需受理: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並依法送達;
(二)不予受理: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並依法送達;
(三)更正:當場更正的修改部分應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加蓋申請人印章或捺印手印;
(四)補正: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五)受理: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出具書面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並依法送達。
第十條 行政許可案卷中應當具有以下審查材料: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後必須由審查人員簽注審查意見、審查日期;
(二)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現場審核人員必須兩名以上(含兩名,下同),持證執法人員共同執法,案卷中有共同執法的文書記載或在卷內調查取證文書中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的分別簽名;
(三)由受理行政機關審查後依法應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受理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初步審查意見,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四)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有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利害關係人告知書(公示告知的,應有公示文書復印件和張貼記錄),並有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陳述和申辯記錄;
(五)依法應由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檢測、檢驗、檢疫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並附具社會中介組織檢測、檢驗、檢疫結果報告;
(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而經批準延長期限的,有延長期限及其理由的書面告知書,並送達申請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並有送達回證。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聽證文書規范
(一)聽證通知書內容規范。包括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主持人、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行政機關名稱及印章和通知時間等;
(二)聽證筆錄制作規范。包括有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內容、聽證主持人簽名、聽證記錄人簽名、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等;
(三)聽證報告內容規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紹、聽證情況簡介、主持人意見及簽名、報告形成時間等。
第十二條 行政許可決定書規范
(一)行政許可決定書要件齊備:
1.有申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地址(住址);
2.有行政許可的種類和依據;
3.有準予許可的明確表示;
4.有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印章;
5.有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日期。
(二)不予許可決定書
1.有不予許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2.有告知當事人如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十三條 行政許可文書送達規范
(一)送達文書或許可證照手續規范。直接送達的包括有送達文書名稱和份數、送達地點、送達時間、被送達人或見證人簽名、送達人簽名;其他方式送達的,應符合法定程序;
(二)證照類許可應有證照內容摘要或備份。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並使用省級財政、價格部門統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票據應當入卷。
第十五條 行政許可機關應當自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按照《河南省行政執法案卷組卷與評查辦法》的規定將有關材料入卷。
第十六條 案卷歸檔規范
(一)一案一號(案號)、一案一卷或一案數卷,封面填寫規范;
(二)使用統一的卷皮;
(三)卷內目錄填寫規范;
(四)卷內材料排列有序。原則上按辦案過程順序排列文書,也可將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書放在卷首,重復材料一般應剔除;
(五)卷內材料逐頁編號,頁號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寫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不編號;(頁號用鉛筆編寫)
(六)裝訂整齊無金屬物(特殊材料除外);
(七)紙張無破損、大小規格統一(一般用A4紙);(八)卷內文字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鉛筆、圓珠筆或傳真件的,入卷前應予復印。
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後續監督檢查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執法人員的簽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行政許可文書格式的,應當將該文書格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范由新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許可文書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