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商務局財政局關于
漯河市家電下鄉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漯河市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兌付方案的通知
漯政[2008]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及駐漯有關單位:
市商務局、財政局制定的《漯河市家電下鄉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漯河市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兌付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
漯河市家電下鄉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二○○八年二月一日)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商務廳財政廳關于河南省家電下鄉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河南省家電下鄉試點工作財政補貼兌付方案的通知》(豫政〔2008〕6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家電下鄉試點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家電下鄉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惠農舉措。我市要抓住機遇,通過實施家電下鄉,引導建立適合農村消費特點的生產和流通體係,推動生產經營企業到縣以下建立家電銷售網絡,構築農村便捷、順暢的家電產品銷售與服務體係,提高農村家電商品擁有率,改善農民生活,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試點時間和主要內容
(一)試點時間:2007年12月1日-2008年5月31日。
(二)主要內容:按照農民消費升級的新趨勢,組織工、商聯手,開發、生產適合農村消費特點、性能可靠、質量保證、物美價廉的家電產品,並提供滿足農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後服務。同時對農民消費給予適當的補貼。選擇既有利于改善農民生活,又有利于促進生產發展的彩電、冰箱和手機三大類產品進行試點。對農民購買試點家電產品,由中央和各縣區財政以直補方式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補貼,以激活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擴大農村消費,促進內需和外需協調發展。
三、補貼產品品種、價格和補貼對象
(一)補貼產品的品種:彩電、冰箱(含冰櫃)、手機三大類家電產品。具體品牌、規格以商務部、財政部招標公告為準。
(二)補貼產品的價格:彩電單價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下同),冰箱(冰櫃)單價在2000元以下,手機單價在1000元以下。
(三)補貼對象及標準:我市具有農業戶籍的農民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規定的家電產品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標準為銷售價格的13%。
在一個補貼周期內,每個農戶購買補貼范圍內的彩電、冰箱(冰櫃)、手機,每類產品不得超過2臺(部)。
四、家電下鄉流通企業和銷售網點
(一)承擔銷售任務的流通企業
經過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推薦和商務部、財政部招標,確定承擔我市家電下鄉銷售任務的流通企業10家,即:青島海爾銷售公司、河南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代表方)和河南永樂生活電器有限公司(成員)聯合體、青島海信營銷有限公司、河南新飛電器有限公司、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家裕生活電器有限公司、河南日日順電器有限公司、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榮事達美的電器營銷有限公司。
(二)家電下鄉銷售網點
1.具備的條件:一是配備有計算機及聯網設備;二是熟悉計算機操作的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三是能夠開具正規銷售發票;四是有相應的經營場地、設施;五是信譽好,無不良記錄。
2.銷售網點的選定。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研究確定全市行政區內補貼類家電商品的牽頭經營單位,結合中標流通企業選定縣(區)城區的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含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被選定為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的企業持營業執照、中標流通企業的加盟協議、授權書或證明作為中標流通企業網點的其他文本材料到縣區商務局登記確認。不符合條件的不能作為銷售網點。“萬村千鄉市場工程”日用品承辦企業設在城區的總店凡有家電經營業務且具備條件的,與中標流通企業簽定加盟協議後作為家電下鄉銷售網點。
為了方便農民購買,減輕農民購買費用,在鄉鎮設立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每個鄉鎮選擇2-3個。其中,有經營能力且具備條件並與中標流通企業簽定加盟協議的“萬村千鄉市場工程”鄉級農家店優先選擇,其他從中標流通企業設在鄉鎮的網點中選擇。中標流通企業設在鄉鎮的網點未被選中為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的,可以受本企業設在縣城銷售網點的委托開展銷售預約登記和送貨上門服務,所進行的委托銷售由縣城網點開具銷售發票,不得以本店名義開具銷售發票,否則,所開銷售發票購買人不能享受家電下鄉的財政補貼。
3.核準程序。各縣區商務局、經濟開發區經發局會同本縣區財政局選定的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經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核準後統一對社會公告並報省商務廳、財政廳備案。
五、貨源供應及價格
(一)組織好貨源。中標流通企業要制定補貼類家電商品的供應計劃,試點期內每個月底向市商務局報送一次。要加強經營網絡銷售信息聯係和市場預測,及時調整供貨計劃和組織貨源,並搞好商品配送,保證全市各銷售網點貨源均衡供應,做到不斷檔、不缺貨,滿足購買需求,並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價格。中標流通企業要合理制定家電下鄉補貼商品的統一配送價格,不得因實行補貼商品熱銷而提高供貨價格,如發現或舉報查實中標流通企業隨意提高供貨價格的,取消其資格。
(三)嚴格執行零售價格。各銷售網點要嚴格按照生產企業中標的家電下鄉補貼產品零售價格銷售,不得隨意提高價格,如自行提高價格者,取消其銷售網點資格。
六、補貼資金的審核與發放
(一)補貼資金的審核
1.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的審核工作由商務部門負責。具體由各縣區商務局、經濟開發區經發局協調安排鄉鎮負責補貼資金的審核人員,選定工作責任心強、原則性強的人員參與補貼資金的審核工作,並要經過必要的培訓。鄉鎮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工作辦公地點由鄉鎮政府提供。
2.購買人在購買之日起30內(2008年5月15日以後購買的應在6月15日以前),持有關材料到鄉鎮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審核辦公室申報補貼,申報補貼時應提供的資料:(1)購買產品的發票及復印件;(2)身份證明(即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公安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4)購買人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折),沒有儲蓄帳戶的應及時到農信社或郵政儲蓄網點開立帳戶;(5)按規定要求申報的其它材料。
3.審核內容:(1)銷售單位是否核準的家電下鄉銷售網點;(2)購買產品是否中標的生產企業產品;(3)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4)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規定的最高限價之下;(5)產品標識卡與購買產品是否一致;(6)每戶每類產品購買數量不超過2臺;(7)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4.審核工作程序:(1)對符合補貼要求的,審核人員在購買發票上注明“已核”字樣並簽字;不符合補貼要求的,當即告知當事人;(2)對符合補貼要求的,填寫《河南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附表1)一式3份(交購買人1份,縣區商務局留查1份,縣區財政部門1份,),並將購買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復印件附在商務局留查聯後面;(3)按日編制《河南省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兌付匯總表》(附表2),附購買人填寫的《河南省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1份)裝訂成冊,交回縣區商務局留作備查。
(二)補貼資金的管理和兌付。按《漯河市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兌付方案》規定執行。
(三)退貨審核。購買人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在銷售網點同意並在原銷售發票上注明“同意退貨”後到鄉鎮財政所審核。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鄉鎮財政所在原銷售發票上簽署“補貼未發,可退貨”意見,並加蓋公章;已發補貼的,購買人退回補貼資金後,財政所在原銷售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並加蓋公章。購買人憑鄉鎮財政所簽署意見的銷售發票到原購買網點辦理退貨手續。
七、保障措施
(一)制定應急預案
1.網點供應不及的處理。各縣區、經濟開發區在選定鄉鎮銷售網點時,要擬定一個備用網點,一旦核準的銷售網點出現供應不及和其它緊急情況,可立即啟動備用網點,然後報請核準。
2.市場出現混亂的處理。對出現搶購、擠購等市場秩序混亂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銷售活動,情況嚴重的公安部門要出面維持秩序,採取措施進行整頓,秩序穩定後再開始銷售,確保市場秩序和安全。
對群眾舉報經營設施不足,服務態度差,引起公眾不滿情緒和經營秩序混亂的網點,當地商務部門要立即停止其銷售,並取消其家電下鄉銷售網點資格。
3.貨源出現斷檔的處理。銷售網點出現貨源斷檔,銷售中斷時,不準關門停業,有關網點要主動向待購者做好解釋工作,並作出公告和承諾,同時立即與上一級銷售機構或總部緊急報告,採取緊急調運措施,以最快的時間補充貨源。對由于貨源不能及時補給而引起市場波動和其他不測情況的,要追究有關流通企業和銷售網點的責任。
4.規范促銷行為。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16號),加強對中標流通企業和銷售網點促銷行為的監管。試點期間任何中標企業和銷售網點不得就家電下鄉搞限時限量促銷;銷售企業的促銷活動要與售貨現場相分離;組織較大規模促銷活動,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導等應急處置預案,並報當地公安、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5.對騙取補貼資金行為的處理。對騙取補貼資金行為的,要嚴肅查處,追回補貼款,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保障經費
為確保家電下鄉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縣區、經濟開發區政府要安排專項工作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宣傳、印制補貼申請表、配置專用車輛、專用辦公設備、專業培訓、下鄉督導檢查等工作。
(三)加強領導
家電下鄉試點工作關係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時間短、任務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安排、周密組織,切實做好各項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委宣傳部、市國稅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負責協調解決家電下鄉試點的日常工作。
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家電下鄉試點工作。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家電下鄉試點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同時抽調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組成協調小組,做好家電下鄉試點期間的市場秩序維護和安全工作,切實把這項惠及農民的事情辦好。
各縣區商務部門要全力以赴做好家電下鄉的組織和管理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明確一名副局長具體負責,精心組織,科學安排,切實做好組織協調和銷售管理工作。要層層建立責任制度,公布家電下鄉工作聯係電話,加強溝通聯係,重大情況及時報告;要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並有專人負責,及時受理投訴,為群眾解疑釋惑。
漯政2008-25號附表.doc
漯河市家電下鄉財政補貼兌付方案
(市商務局 市財政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根據《省政府批轉省商務廳財政廳關于河南省家電下鄉試點實施方案和河南省家電下鄉試點工作財政補貼兌付方案的通知》(豫政〔2008〕6號)精神,為確保我市家電下鄉試點工作有序進行和補貼資金及時兌付到位,特制訂如下方案。
一、補貼原則
家電下鄉補貼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自願申報、據實撥付”的原則。
二、補貼內容
(一)補貼品種。農戶購買家電補貼品種為彩電、冰箱(冰櫃)和手機,具體品牌和型號按商務部和財政部規定執行。補貼產品價格為:彩電單價1500元(含1500元,下同)以下、冰箱(冰櫃)單價2000元以下,手機單價1000元以下。
(二)補貼標準。財政部門按補貼類家電產品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
(三)補貼依據。我市具有農業戶籍的農戶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在指定銷售網點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的(以下簡稱購買人),可享受財政補貼。
在一個補貼周期內,每個農戶購買補貼范圍內的彩電、冰箱(冰櫃)、手機每類產品不得超過2臺(部)。
三、補貼申報和兌付
(一)農戶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後,應及時持身份證、發票原件、產品專用標識卡、儲蓄存款折帳號等有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商務部門或商務部門委托的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商務部門)辦理補貼申報手續。
(二)商務部門對購買人申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公示,及時編制“河南省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兌付底冊”(包括電子文檔),分別于2008年2月20日、4月20日和6月20日前報送縣級財政部門。
(三)縣級財政部門對商務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一是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二是發票價格是否在該產品最高限價之下;三是產品標識卡與購買產品是否一致;四是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縣級財政國庫部門在同級農村信用社或郵政儲蓄銀行開設“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專戶,並根據審核後的“河南省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兌付底冊”,會同同級承辦銀行通過“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專戶將補貼資金直接兌付到購買人糧食直補存款折或銀行卡專用帳戶上;沒有糧食直補存款折或銀行卡的農戶,需到當地農信社或郵政儲蓄銀行營業網點開設存款折或銀行卡賬戶。
四、補貼資金來源和管理
(一)補貼資金來源。家電補貼資金中央財政負擔80%;縣級財政負擔20%,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財政廳根據農業人口、農村家電普及情況、農民購買能力及消費意願等因素,測算確定各縣(區)年度補貼資金規模。
按照測算的年度補貼資金規模,省財政廳及時將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50%撥到各縣(區)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其余50%根據家電補貼工作進度撥付。實際補貼資金超出預算時,中央財政負擔部分由省級財政先行墊付。
(二)補貼資金管理。家電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帳戶體係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縣級財政部門應在審核商務部門報送的“河南省家電下鄉財政補貼資金兌付底冊”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將資金直接支付到“家電下鄉補貼資金”專戶,通過該帳戶將資金兌付到購買人專用存款折帳戶。市財政局在2008年6月底前核實匯總全市試點期間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清算;以後年度于4月15日前核實匯總全市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清算。
省財政廳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佔、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門將追回或停止撥付補貼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領導
財政對農戶購買家電給予補貼,是改善民生、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的重要舉措,關係到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和領導,搞好宣傳,使家電下鄉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各縣、區財政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要加強與商務部門協調和配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家電下鄉,方便農戶選購和申報補貼,確保補貼政策落實到位。
在家電補貼兌付過程中要嚴格執行“五不準”,即不準降低補貼標準;不準借機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不準用補貼款抵扣各種收費和債務;不準截留、擠佔和挪用補貼資金;不準拖延補貼兌付時間。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補貼兌付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