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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新鄉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
(2008-03-18)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政[ 2008 ] 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新鄉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新鄉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和消除鼠、蠅、蚊、蟑螂等傳媒疾病的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河南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第三條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分級屬地管理原則;

    (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原則;

    (三)專業隊伍與群眾防制相結合原則;

    (四)整治環境衛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為主,藥械控制為輔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病媒生物防制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公共環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單位的病媒生物防制經費由單位負擔,市、區統一組織的市區居民戶的病媒生物防制經費由市、區級財政按照本市規定負擔。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長規律,結合愛國衛生運動,組織開展統一的環境衛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場所,每年開展春冬季集中滅鼠和夏秋季集中滅蚊蠅、滅蟑活動,把各類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六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級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級衛生監督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病媒生物防制的技術方案制定、密度監測、科研和技術指導工作。

    第七條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制,並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區政府(包括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新鄉工業園區,下同)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業、本單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賓館、酒店、食品生產加工等場所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

    (三)農田、山區、林場、河流和溝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分別由農業、林業、水利、溝渠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組織、督促落實;

    (四)集貿市場病媒生物的消殺滅工作由市場開辦者負責,各區政府負責督促落實;

    (五)垃圾填埋場、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公園等城市公用設施和公共綠地以及道路附屬綠地等場所,由經營、養護單位負責,建設和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督促落實,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管公廁的蚊蠅消殺工作;

    (六)在建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拆遷工地由拆遷單位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

    (七)其他場所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規章制度,健全完善檔案資料,做到連續、係統、專人管理。

    第九條 單位和居民應當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內外和責任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整潔,妥善處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積水,室外合理設置毒餌洞;

    (二)垃圾存放、運輸設施應當封閉,做到及時清運,禁止隨地傾倒、堆放;

    (三)主動採取化學、物理、生物等綜合措施消殺病媒生物;

    (四)保持責任區內溝渠排水通暢;

    (五)城區范圍內消除旱廁,改建水衝式或無害化衛生廁所,設置紗門和紗窗等防蠅設施,保持衛生整潔;(六 )辦公室、食堂、倉庫、車間等部位的防鼠、防蠅設施齊全,及時清除鼠跡、鼠糞、鼠痕,填補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縫隙。

    第十條 養殖、餐飲、倉儲、釀造及食品生產加工、農貿市場、施工工地等特殊行業和場所,在生產、加工、儲存、經營、運輸、養殖過程中及廢棄物處理方面,應當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嚴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同步規劃、設計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糞便處理等衛生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應當開展以改水、改廁、改圈、改造環境等為重點的環境衛生治理,加大改建無害化衛生廁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三條 單位和居民戶應當按照各級愛衛會的部署,按照統一時間、統一方法、統一藥物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專業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開展病媒生物消殺活動。

    第十四條 專業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接受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藥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藥物應當採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劑量,禁止亂用、濫用。

    第十六條 區級以上愛衛會可以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防制監督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愛衛會可以設立病媒生物防制檢查員,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對本轄區單位、居民戶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對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不按照本辦法規定採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嚴重超標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應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查處而沒有查處的,愛衛會應當督促依法查處;拒不查處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3日起施行。

    

    

    

作 者:_ 責編:李志紅 來 源:新鄉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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