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監察局
關于印發《南陽市行政效能投訴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監察局,市直各單位監察室:
現將《南陽市行政效能投訴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7年4月17日
南陽市行政效能投訴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保證行政效能投訴得到正確、及時處理,促進行政效能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部《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監察暫行辦法》、《南陽市效能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屬各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及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 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應當依靠群眾,為投訴人保守秘密。
第五條 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第二章 投訴處理部門及其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紀委效能監察室是全市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的組織與協調部門,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 各級紀委效能監察室為行政效能投訴的受理部門和辦理部門,負責行政效能投訴的受理、登記、摘錄和行政效能投訴的分類、辦理、答復、立卷、歸檔、分析等工作。
第八條 受理行政效能投訴,應當做到認真登記、及時摘錄、迅速移交。
辦理行政效能投訴,應當做到細致分析、及時辦理、按期答復。
第九條 各級紀委效能監察室應當定期綜合匯總受理和處理行政效能投訴的情況,研究、分析行政效能建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與對策,並向主管領導報告。
第三章 投訴受理范圍
第十條 各級紀委效能監察室受理下列對行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
(一)不執行或不嚴格執行黨委、政府有關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機關效能建設規定的;
(二)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事項拖延不辦或不按程序辦事的;
(三)玩忽職守,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規定職責,效率低下,給行政相對人造成延誤或損失的;
(四)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不履行公開承諾或承諾後不落實的;
(五)違反政務公開規定,不履行公開和告知義務,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情權的;
(六)服務態度惡劣,作風蠻橫粗暴,故意刁難企業和群眾的;
(七)假公濟私,故意縱容或者庇護不正當競爭的;
(八)濫用職權,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故意刁難或“吃、拿、卡、要、報”,索取、收取財物,接受當事人宴請,參加當事人提供的旅遊和娛樂活動的;
(九)工作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收費、罰款、攤派或檢查的;
(十一)違反規定強買強賣,強行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的;
(十二)內外勾結、徇私舞弊,搞非法中介活動,為個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三)以讚助、捐助、宣傳、評比、業務咨詢、勘驗評估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十四)其他違反規定,影響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為。
第四章 投訴辦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投訴人對效能監察投訴對象進行投訴可以通過口頭、書信、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也可委托他人代為投訴。投訴人進行投訴,應當說明被投訴機關名稱或者人員姓名、投訴事項、投訴理由、通訊地址等內容。提倡署名投訴。
第十二條 投訴人進行投訴,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幹擾和影響機關工作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投訴人的投訴進行阻攔、壓制,不得打擊報復投訴人。
第十三條 各級紀委效能監察室接到投訴後,對屬于行政效能投訴范圍的,應當即時受理;對不屬于行政效能投訴范圍的,應向投訴人作出解釋說明,並為投訴人指明有處理權的機關。
第十四條 行政效能投訴,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涉及重要、復雜問題的投訴,由效能監察室直接辦理;
(二)一般性的投訴,轉由主管行政機關辦理。
轉由主管行政機關辦理的投訴,需要跟蹤、掌握辦理結果的,應當要求主管行政機關限期辦理並將結果報效能監察室備案。
第十五條 行政效能投訴的辦理方式,由效能監察室提出擬辦意見,報分管領導審定。
第十六條 移送投訴件需附《行政效能投訴轉辦函》。需要報送辦理結果的,應當注明報送辦理結果期限。
移送投訴件,不宜轉原件或原件復印件的,採用摘轉;需要報送辦理結果的,移送原件復印件,原件與辦理結果一並歸卷。
第十七條 各級紀委效能監察室直接辦理的投訴,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員應當撰寫調查報告或填寫《行政效能投訴處理表》,交室主任審核後,報分管領導審閱。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行政效能投訴處理表》處理:
(一)投訴反映的問題不存在、與事實不符的;
(二)投訴反映的問題,被投訴單位已經進行整改或者作出處理的;
(三)投訴反映的問題簡單,涉及人員所犯錯誤輕微的。
第十八條 對于調查發現的問題,經主管領導批準,可發出《行政效能告誡書》,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對于調查發現的問題,不宜採用第十八條規定方式處理的,依據有關程序,可作以下處理:
(一)對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人員,予以立案調查;
(二)對有行政過錯行為的人員,依照《南陽市效能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三)對存在問題嚴重的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責令進行整改;
(四)存在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多方面原因,被投訴單位無法單獨解決的,向市政府寫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條 對行政效能過錯行為的投訴,依照《南陽市效能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辦理。
對其他影響行政效能問題的投訴,應于接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二十一條 對署名舉報的,應予答復。
第二十二條 投訴辦結後,承辦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卷歸檔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