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漢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武漢市監察局

      
  市紀委與市監察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市委全面負責。市監察局仍屬政府序列,接受市政府領導。
  (一)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處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范圍的重要或復雜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市政府及政府部門任命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區縣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況,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産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和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五)負責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市黨風黨紀教育規劃,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行政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七)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定黨內法規。
  (八)調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全市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門以及區縣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區縣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各部門除"市
管幹部"以外的紀檢組、監察室(處)的領導幹部職務的任免;組織指導全市紀檢監察係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