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經濟參考報
  發稿日期:990203 8版
  標  題: 一起被檢察院抗訴的商業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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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被檢察院抗訴的商業秘密案
    本報記者馮偉陳明珠傅思源

  1998年12月以來,湖北省一起因被告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服,由
地市檢察院向省檢察院提請抗訴的商業秘密侵權案引起各界的廣泛關
注,在案件發生地孝感市乃至全省激起了不大不小的波瀾。
  法院判決原告侵權
  1997年1月,孝感試驗機廠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狀告孝感市試驗檢測設備廠商業秘密侵權。原告訴稱:稱該廠廠長
余小芳曾在孝感試驗機廠工作過,熟悉孝感試驗機廠的生産技術和銷
售廠家,調到某部隊幹休所創辦孝感試驗檢測設備廠後,利用孝感試
驗機廠技術生産相同産品———動平衡機,還利用孝感試驗機廠經營
信息,將産品銷往孝感試驗機廠的銷售廠家,導致孝感試驗機廠銷售
渠道減少,市場佔有率下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
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170萬元。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立案審理中委托省科委政策法規處、科技
成果處組織專家對孝感試驗機廠動平衡機生産技術進行了鑒定,認定
原告孝感試驗機廠擁有動平衡機生産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法院審理認
為,被告孝感市試驗檢測設備廠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于1997年底
作出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所擁有的動平衡機生産技術同類産
品的生産,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1萬元。
  原告聞判強烈不滿
  孝感中院的一紙判決激起被告方、某部幹休所領導及在幹休所離
職休養的老同志們強烈不滿和不服,他們向領導機關及中央、省級新
聞單位上訪、呼吁,反映此案判決錯誤,並委托律師對判決提出三點
置疑:
  第一、原告孝感試驗機廠根本就沒有可受法律保護的工業産權。
動平衡機已有100多年歷史,其生産技術早已成為公用技術。有鑒于
此,全國所有生産動平衡機的60多個廠家無一申報過專利。原告也沒
有關于動平衡機生産的非專利技術成果。
  《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非專利技術成果是指具有重
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國家科委核準符合發明一等獎或者科技進
步一等獎條件的技術成果。原告沒有任何一種技術或産品具備這些法
定條件。
  第二、動平衡機生産技術和銷售渠道均非商業秘密。判決認為被
告侵犯原告的商業秘密,無論從法律上還是事實上均不能成立。《反
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熟悉,能為權利人
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及經
營信息。”而動平衡機的生産技術和圖紙從公開發行的專著上可找到
,是不為原告所獨有的公有知識,不具備機密性質;原告的銷售廠家
更是公開的經營信息。
  第三、法庭個別辦案人員故意刁難被告方,執法顯失公正。如判
決書稱被告在法院指定期內不能提供技術資料,事實上被告人在案件
審理內先後兩次提供大量資料給法庭(有法庭收條為證),法庭根本
就沒有查看。
  放棄上訴直提抗訴
  判決書下達後,孝感試驗檢測設備廠主動放棄了上訴權,向市檢
察院遞交申訴書,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市檢察院經過立案審查,于1998年4月向省檢察院遞交了《提請
抗訴報告書》。報告書認為,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
律不當,判決確有錯誤。
  此案牽涉范圍較大,各方僵持不下,各持己見,一時難以終結,
並引起律師界、新聞界的關注。
  多方議論省檢杭訴
  本報記者多次採訪孝感和武漢的當事人和相關單位。孝感市中級
人民法院每次均以種種原因拒絕採訪。孝感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在接
受採訪時説,檢察機關經過大量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表明,孝感試驗
檢測設備廠自建廠之日起就以華中理工大學為技術靠山。華工的教授
不僅提供了全套基礎性技術圖紙,而且指導該廠不斷推出高性能、低
價格的新産品,得到國家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機構的推廣。
  湖北省科委兩個處對孝感試驗機廠所作的非專利技術成果鑒定究
竟有沒有法律效力,能否作為法院判決依據,是此案的一個關鍵。就
此,記者多次採訪了省科委科技成果處負責人。有意思的是,記者第
一次打電話問及“按照法律規定,省級科委對非專利技術成果沒有鑒
定權”等問題時,該負責人竟表示鑒定是被迫所為。而後記者當面採
訪時,那位負責人又否認了前面所説。
  湖北省檢察院民行處處長麻愛民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是全省首
例向省院提請抗訴的商業秘密侵權案,省院十分重視和慎重,一定會
秉公執法。
  不久前,湖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徐漢民再次接受電話採訪時明確
表示:此案已經研究,確定抗訴。但有些具體問題有待依靠法律、政
策和權威機構進一步澄清。
  這起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案似乎很難弄。但“難”在哪裏?是難在
法律規定不完備,還是難在事實不易弄清,或是難在其他什麼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