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替他人調整職務和安排工作等機會,收受賄賂共計102.8萬余元,且有211.7萬元家庭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18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處襄樊市原市委書記孫楚寅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
法庭審理查明:現年61歲的孫楚寅在擔任襄樊市委副書記、書記期間,于1991年5月至2002年10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解決資金困難、調整職務和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利,收受他人賄賂的人民幣、美金、港幣共計折合人民幣102.8萬余元;另孫楚寅對其折合人民幣211.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鑒于孫楚寅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並全部退贓,具有自首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判決:孫楚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涉案的受賄贓款102.8萬余元和來源不明財產211.7萬元予以沒收。(完)(記者
艾紅霞 通訊員 涂莉 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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