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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與汽車在馬路上相撞的事故時有發生,在事故的責任認定和理賠問題上,不少人都認為電動車一方是“弱勢群體”,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責任多少都理應得到相應的賠償,事實真是這樣嗎?近日,巨鹿交警就用真實案例給出了答案。
7月5日8點07分,在巨鹿縣南外環與魏徵街交叉口,當南北方向的信號燈變為紅燈時,第一輛在魏徵街由南向北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緩緩的停在了停止線後,而緊隨其後的電動三輪車卻選擇了在車流的夾縫中闖紅燈通過。就當其行駛到道路中央時,在南環路上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的車輛都在快速通過這個路口,最左側車道的白色廂貨車發現了電動三輪車後,採取了制動沒有撞上,但旁邊車道的銀色轎車因被左側白色廂貨車擋住視線,來不及避讓,與電動三輪車發生了猛烈的撞擊,電動三輪車側翻,車上乘坐的三名兒童和一名婦女也瞬間被甩了出去,幸運的是只受了輕傷。
接到報案,巨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迅速趕赴現場,通過調查得知,當天,電動三輪車駕駛員張某載著親戚去縣城,走到路口時沒發現信號燈是紅燈,“當發現那輛車的時候就已經撞了上去,現在想起來真是後悔不已,以後絕對遵照信號燈通行。”
經巨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張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南向北闖紅燈信號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電動三輪車駕駛員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轎車駕駛員無責任。電動車駕駛員張某承擔該事故的一切損失。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相關規定,張某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而張某並沒有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屬于無證駕駛,加之闖紅燈的違法行為,民警依法對張某做出了罰款600元的處罰。
民警提示,不論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都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遵守交通規則,承擔同樣的社會責任。駕駛電動三輪車要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遵守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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