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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追訴徹底摧毀腐敗分子的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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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就“司法公正”問題接受中外記者集體採訪時指出,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立案偵查,對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構成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檢察機關要對他進行追訴。

    對職務犯罪行為進行追訴,關乎司法公正,更關乎社會公正和社會穩定。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其社會危害也高于一般犯罪行為。對構成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追訴,其效能不僅在于懲戒既成犯罪事實,更在于警示公職人員,摧毀腐敗分子的僥幸心理,從而為有效預防職務犯罪奠定堅實基礎。

    事實上,近些年來,我國對職務犯罪進行追訴呈明顯上升趨勢,那些以為離開原有崗位便可以高枕無憂的腐敗分子紛紛被收入法網,受到應有懲處。與“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相比對,追訴職務犯罪行為是“廟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如此一來,手中握有權力和享有職務之便的國家工作人員,就不能不想一想濫用權力和以權謀私的終極後果:你瞞得了一時,還躲得了一世嗎?

    腐敗與反腐敗,從來都是一場嚴峻的較量。反腐敗艱巨性、復雜性的重要表現之一,就在于反腐敗的技戰術水平在不斷提高,而腐敗分子也在認真吸取“經驗教訓”,不斷提高對抗反腐敗的能力,想方設法逃避法律的制裁。有的人在甲地時幹了壞事,就打一槍換一個地方,跑到乙地異地為官了;有的人在位時大撈特撈,以為退了休就能網開一面或無人追究了;有的人還“發明”了“權力期權”,手中有權時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到下臺後再把好處“變現”等等。這些不為人齒的伎倆,拆穿了本無什麼高明可言,但在現實中,由于種種原因,更由于時過境遷,一些腐敗分子最終竟得以成為“漏網之魚”。

    由于職務犯罪具有與一般犯罪不同的特殊性及其規律性,因此有必要對職務犯罪進行徹底的追訴乃至實行更嚴厲的追訴制度。事實上,追訴那些犯罪久遠也業已退休多年的高官,對抱有僥幸心理、企圖通過時空置換以“軟著陸”的腐敗分子具有顯著的震懾力。同時,也有專家呼吁,對職務犯罪行為不應有追訴時效,或者說對腐敗分子應實行“永久追訴”,這個建議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否則,那些隱藏很深、“道行”很高的腐敗分子,就要絞盡腦汁鑽追訴時效的空子。

    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追訴,或許應當追求以下目標:無論他逃到天涯海角,無論他實施犯罪與發現他犯罪相距多久,無論他現在職務有多高,無論他依然健在還是肉體已經消亡,都要讓他為當初的犯罪行為付出代價。如此,或可使國家工作人員對權力保持應有的敬畏,對人民的利益保持應有的責任,對自己任何細小的職務行為保持應有的謹嚴。(《南方日報》 滕朝陽)

責任編輯: 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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