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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現代快報》報道,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省國信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益民案件作出終審裁定,維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益民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70萬余元,且具有索賄行為,歸案後態度較差,沒有認罪、悔罪的表現,依法從重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益民利用擔任華夏銀行南京分行行長的職務之便,在裝修工程發包和發放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在1997年10月至2003年8月間,先後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和家具、家電、手表等物,接受他人裝潢,共計折合人民幣1708638.44元。
去年7月,在中央紀委和省委的領導下,在省及有關市公安、檢察等機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省紀委對王益民的違紀違法問題立案進行調查。調查中,王益民百般抵賴,拒不配合,出爾反爾,態度頑劣。辦案人員堅持依紀依法文明辦案,依靠事實和形成鎖鏈的證據,最終使案件取得重大突破。今年9月,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指定審理了此案,並作出一審判決。王不服,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維持原判。(安木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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