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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仲裁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經常涉及到財產價格認定的問題,直接關係到罪與非罪的判定。據《揚子晚報》報道,昨天,《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條例(草案)》提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對當前較亂的價格鑒證秩序進行嚴格規范的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中介參與價格鑒證。
現在江蘇的各類評估機構較多,一些不具備涉案財產價格鑒證資質和鑒證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也紛紛參與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省法制辦主任孫如林介紹,有的評估機構受經濟利益驅使,採取不正當的手段爭攬價格鑒證業務;有的價格鑒證不按規定程序辦理,甚至隨意變更價格鑒證結論。
此次提交審議的《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條例(草案)》規定,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執法機關辦理行政執法案件,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辦案機關應當委托政府部門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證。對于民事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中的涉案財產價格鑒定,草案規定當事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協商一致的,按當事人的協商意見確定價格鑒證機構;協商不一致的,辦案機關可以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證,也可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具有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價格鑒證。 (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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