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江南時報》報道,9月29日,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審結一起企業遺失職工人事檔案引發的索賠案,經法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為該職工補辦相關的手續,並一次性給付該職工經濟補償8000元。有關法律專家提醒:職工個人在調動單位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及時追查個人檔案的移交情況,在出現丟失等問題時,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魏先生在鎮江一家公司工作了7年,今年7月魏先生決定辭職。當魏先生辦理完辭職手續,要求公司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時,被公司告知,其人事檔案已經遺失。魏先生一怒之下訴訟到京口區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損失4萬元。本案也成為鎮江市首例因用人單位遺失員工人事檔案而被要求賠償的案件。面對新問題,法官既從勞動法律規定的理解適用上尋找突破口,又實事求是地開展調解工作,終于使企業明白了自己的錯誤,與魏先生達成了和解協議,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據承辦該案的法官楊毅介紹,我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我國《檔案法》第三條指出: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
作為企業的一名職工,有讓企業保管好其個人人事檔案的權利,同樣,企業也必須保管好職工的個人人事檔案。本案中,魏先生雖然與企業解除了勞動關係,但這家公司卻沒有按規定將魏先生的檔案進行移交或進行妥善保管,這家公司顯然有一定過錯。
楊毅法官告訴記者,近幾年,在審理一些案件中,因檔案記載不全或檔案丟失引起的舉證不力的問題很多,一些企業在保管職工檔案時對檔案內容補充不及時,丟件落件情況比較普遍。有的企業幾經撤並轉制,在檔案的管理上出現了漏洞,這應引起企業管理者的重視,把職工檔案管理作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做好職工檔案的保存管理工作。
有關專家提醒存在轉制、調動的企業職工,應關注個人檔案的保管情況,在調動單位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及時追查個人檔案的移交情況,在出現丟失等問題時應採取正當手段反映情況,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楊維松 崔寧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