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網江蘇頻道南京12月20日電(王駿勇)律師受托通過訴訟解決人身損害賠償,但過了訴訟時效仍沒有起訴。為搪塞當事人,代理律師竟偽造法院判決書,並自掏腰包3000多元,企圖了結此事。日前,江蘇無錫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判處律師陳義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2003年10月,外來人員謝某在無錫一工地施工時摔傷,後在賠償上與雇主楊某發生糾紛。同年11月,謝某委托律師陳義為其解決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陳義接受委托並收取代理費用2000元後對此糾紛作了調解,達成了“由楊賠付謝人民幣6500元”的協議。
2004年1月,謝某因未拿到賠償款且對賠償金額不滿,要求陳義向法院提起訴訟。陳義口頭作了承諾,但將此案長期擱置。在謝某多次催辦之下,陳義只能以“案件正在處理”等借口搪塞。
2005年12月,陳義發現案件已過訴訟時效,已經無法再向法院起訴。為應付謝某,陳義擅自依照法院判決書格式,在電腦上偽造了濱湖區法院、無錫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傷殘鑒定書各一份,並通知謝某稱案件“已勝訴,賠償款已執行到”。
2006年1月,陳某將偽造的文書復印件交給謝某。同時,根據“判決”結果,陳某付給謝某6900元,其中自掏腰包3400元。
因沒有要到判決書原件,謝某在產生懷疑後到法院查詢,卻發現陳義根本就沒有為其打這場官司,于是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義在接受其當事人的委托後,怠于辦理受托事項,為搪塞委托人,擅自偽造法院法律文書和公安機關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書,其行為擾亂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遂作出以上判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