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經適房,新就業人員租得起房——昨日,江蘇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披露,《省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下簡稱“44號文”)已正式出臺。省政府新聞發言人、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肖泉說,到2010年底,全省將基本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
新就業人員可提公積金付房租
幾天前,南京某高校的小吳拍完了畢業照,跟一家科技企業簽了勞動合同,這些都讓他樂滋滋的。可一想到馬上就要搬出宿舍自尋住房,他又犯起愁來:每月工資只有2500元,買房是想都不敢想的;租房吧,稍微好點的地段都要1500元,就算和同學合租,兩人算上水電氣費用,分攤下來也要將近1000元,還有其他生活開銷、交通費用,真是夠緊巴的!
昨天省政府舉行的發布會,給小吳這樣的新就業人員帶來了一係列好消息。會上明確提出要積極解決新就業人員住房問題,從住房補貼到公積金政策、到房租優惠,想得頗為周全。
按月提還是按季提還要研究
首先是認真落實新就業人員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新就業人員住房補貼按月隨工資一起發放,允許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個人住房租金。
省建設廳副廳長彭向峰說,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工作目前還沒有開展,但毫無疑問如果允許新就業人員提取公積金的話可以緩解他在租房消費上的負擔。目前出臺的還只是個指導性政策,下一步是按月還是按季度提取,還要看符合哪些條件,看租房合同等,具體要進一步研究和完善,要制定實施細則。
“其實,這個政策是原來就有的。”彭向峰還表示,1998年房改以後是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新人的住房補貼在企業和行政單位是不一樣的,前者按照公司的一定比例來發放,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全省同樣也不平衡,所以這項政策還需要強化落實。
建設“藍領公寓”以優惠價出租
不過,即便是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現行的房租水平仍然讓新就業人員倍感吃力。44號文中提出,要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採取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一定數量的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賃價格提供給具備條件的新就業人員租住。有人也將這類房源稱為“藍領公寓”。
新就業人員中同樣有不少外來務工人員,44號文件中提出,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以及在進行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政策性住房首次明確經適房有兩種轉讓辦法
【經適房】
44號文件對經濟適用房制度進行了兩項重要調整:一是供應對象,二是建設標準。將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由原來的中低收入家庭調整為低收入家庭,將套型建築面積嚴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輪候制度。對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職工給予優先購買。
供應對象:改“中低收入家庭”為“低收入家庭”
省建設廳副廳長彭向峰表示,經濟適用房原來的供應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這次明確了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其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記者了解到,“南京市低收入家庭認證管理中心”已在市民政局挂牌成立,它的主要職能是對“低收入家庭”和“低保戶”進行調查認證,以便于他們在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得到住房或資金的補助。今年南京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的兩個“核心條件”已確定: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套型面積:嚴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對經濟適用房的面積,2005年底制定的《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是這樣規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築面積為75-85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築面積為55-65平方米,高層、小高層建築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但每種套型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並嚴格進行管理。”根據規定,南京原來執行的是40平方米、50平方米、65平方米的標準,而此次新出的44號文則明確規定:今後經濟適用房的套型建築面積嚴格限定在60平方米左右。
轉讓:不滿5年政府回購,滿5年要補差價
昨天的發布會上,省建設廳廳長周嵐還對經濟適用房的交易辦法作出了明確的闡釋。首先,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個人僅享有部分產權。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取得“兩證”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可以轉讓,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解讀:以前江蘇省曾對經濟適用房的轉讓作出過規定:5年以上的按差價的50%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但50%的比例以往並沒有被廣泛執行過。比如南京對此的規定一直都是“一定比例”,該比例遲遲未定,並且南京市以往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不允許上市交易,對經濟適用房出售“究竟是政府回購還是以差價補交土地收益”也拿不定主意,目前民間雖然有許多私下交易,但沒有一起辦理了正常過戶手續,政府也沒有收過一分錢差價,南京的經濟適用房轉讓(集體土地拆遷安置的經濟適用房除外)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沒有一起合法交易。而本次江蘇省規定第一次明確了“滿5年”和“不滿5年”兩種交易方案,並確定差價部分交納土地出讓收益後買方取得“完全產權”,這都是以往沒有的。此規定為南京即將滿5年的大量經濟適用房如何交易指明了方向。
【廉租房】
保障對象擴大到低收入家庭
對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對象,44號文也作出了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各地確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原則上要能夠覆蓋20%以上的城市家庭。蘇南和蘇中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蘇北2008年低保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築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
到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新小區要配建廉租房
為了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44號文要求各地通過政府新建、收購、改建、置換以及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增加廉租住房供應,逐步提高實物配租的數量。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之內。
同時,為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集到位,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並可按照出讓宗地進行核算提取。
【收入認定】
自交“五險一金”可從收入中扣除
廉租房的保障范圍擴大到低收入家庭,經濟適用房的申購人群也是低收入家庭。那麼低收入家庭又該怎麼確定呢?
近日記者接到了一位讀者的電話,稱自己40多歲,單身無房,每月單位工資只有800元,養老、醫療等什麼保險都不交,“已經是南京最低標準了”;可南京劃定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門檻是:人均面積低于15m2,收入人均低于750元,自己剛剛超了50元,那自己用來交五險一金等福利的錢可以扣除嗎?
就此,江蘇省民政廳副廳長鈕學興表示,對于企業不按規定為職工交“五險一金”,職工自己交的允許在計算收入時扣除這部分錢,以扣除後的收入去對照750元之類的標準。
【用地保障】
廉租房經適房用地不落實就停供商品房用地
44號文明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單獨列出。
昨天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吳震強表示,如果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沒有按照計劃落實到位,那從當年的第四個季度開始,就要停止商品房開發項目供地。
相關措施
黨政機關集資建房被及時“叫停”
在44號文中,一些權力部門的集資建房被叫停,困難單位的集資建房被按照經濟適用房規范嚴格管理,規矩更嚴了。規定明確,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遠離城區的獨立工礦企業、農(林)場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並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解讀:原本國家雖然三令五申嚴格集資建房管理,原則上不批準這樣的項目。但實際上,南京市較為“規范”的規定是:繞城公路以外、單位自己的土地,該單位可以在自家范圍內建集資合作房。實踐中不規范“集資建房”仍然存在,而且這兩年又多了起來。這一“叫停”規定很及時,如果切實執行,將徹底使一些有權單位打著住房保障的幌子、謀個人私利的算盤落空,也使得“住房保障”不會再因“幹擾正常房地產市場”而遭非議。
■熱點問答
1.經濟適用房非拆遷戶可以買嗎?
答:嚴格來說,拆遷安置房不同于經濟適用房,只有拆遷戶中那些低收入家庭、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的,他們可以購買。但其余大量拆遷安置房今後將不屬于經濟適用房體係,它們實行了優惠房價,應當屬于限價房,這個體係今後將被理順。經濟適用房在把前幾年積壓的低收入的拆遷戶供應完之後,會對非拆遷低收入人群供應。
2.“新就業人員”如何界定?是按1998年之後工作,或是否參加房改來劃分,還是另有界定標準?
答:另有新的界定標準,該標準目前還未確定。
3.新就業人員租住租賃型經濟適用房,租金大約多少?
答:具體還沒有確定,但會實行政府指導價,並能肯定一點,不會比市場價高。
4.新就業人員住房補貼按月隨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如果企業沒有向員工發放,有什麼懲罰措施?
答:住房補貼是一項老政策,本次只是落實。南京的相應規定為:1998年12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新職工”,單位為其建立的住房補貼的基數同上述公積金基數規定進行調整;2001年度住房補貼率從2001年7月1日起由16%調為18%。新參加工作的正式職工,單位須從其參加工作的次月起,建立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其基數為當月工資總額)。
雖然該“補貼”一直放在公積金管理部門管理,但其政策與公積金政策不同,公積金因有全國人大通過的《條例》來保障,因此對不按規定繳存公積金的單位,管理部門有權處罰,且有明確處罰標準。但如果一些單位為了省錢不發“補貼”,目前則沒有任何處罰措施,目前南京住房補貼的繳存率遠遠低于公積金繳存率,很多“新職工”都不知道還有住房補貼這項福利。
5.江蘇現在正在試點“共有產權房”,以此來解決夾心層的住房問題,44號文件實施後,會否影響到共有產權房的推行?
答: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的概念是江蘇首先提出的,目前蘇南、蘇中、蘇北三個片區都在進行試點研究,蘇南如蘇州、南京,蘇中如泰州和南通,蘇北如連雲港等,在三類住房中都開展了共有產權的試點。等試點結束得到完整可行的辦法以後,再以其他的文件的形式來指導各地的推進。(孫潔
鄭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