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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肅紀律,加強管理,保證紀檢監察幹部對外執行公務的公正和廉潔,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黨紀國法及有關規定辦事,不準違反組織原則發表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不準對尚未定性的事件和案件處理表態。
二、嚴格遵守保密和紀檢監察工作紀律,不準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及工作秘密,不準泄露新華社內部動態和信訪、案件查處信息,保護舉報人。
三、尊重社內外同志,謙虛謹慎,公道正派,平等待人。
四、不準參與或幹涉地方事務,不準向地方和部門及有關人員打招呼,為本人、親友和朋友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準提出或接受超標準接待及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準接受邀請到營業性公共娛樂場所活動或繞道旅遊。
六、不準參與非法集會或宗教活動,不準參與賭博或有損職業形象的活動。
七、不準接受錢物、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無法拒收的必須盡快登記上交。
八、不準向地方和部門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物品辦私事,不準讓任何單位或個人支付應由本人負擔的費用。
九、不準攜帶與公務無關的人員外出隨行。
十、外出執行公務應及時向本單位報告住址和聯係方式;任務完成後,應盡快返回,不得擅自延長出差時間,特殊情況須報單位領導批準;回單位後,要及時向領導報告外出期間工作和廉潔自律情況。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經濟處罰、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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