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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紀委、監察部、中組部對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要求和新華社的工作性質、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廉政談話是指對新提拔任用的領導幹部上任前進行的廉潔從政教育談話。新提拔任用的領導幹部,在任職決定下達10日內,進行廉政談話。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進行談話的,應約定時間盡快補談。
第三條 廉政談話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要求為指導,以黨中央、國務院、中紀委、監察部和社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為依據,突出以下內容: (一)對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及當年中央作出的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提出要求;
(二)對考察中群眾提出的意見著重予以提醒,要求改正和引起注意;
(三)對貫徹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四條 廉政談話對象: (一)新提拔任用的局級和正處級領導幹部(含社直屬企、事業單位的正副職領導幹部和中層正職領導幹部);
(二)新調進的局、處級領導幹部;
(三)其他重要崗位或有必要進行廉政談話的領導幹部。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文書為《廉政談話通知書》。局級和社直屬企、事業單位正、副職領導幹部廉政談話通知書,由駐社紀檢組、社監察局領導審定,分管紀檢監察室負責下達;正處級和企、事業單位中層正職領導幹部廉政談話通知書,由部門和分社的紀檢監察幹部報請本單位領導審批後下達。談話對象應在接到通知書三日內與下達通知書機關聯係,確定談話地點和時間。
第六條 廉政談話分工: (一)新提拔任用的正局級和社直屬企、事業單位正職領導幹部,由社黨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與其進行廉政談話的人選。副局級和企、事業單位的副職領導幹部由社人事局和駐社紀檢組、社監察局負責同志談話。
(二)新提拔任用的正處級和企、事業單位中層正職領導幹部,由所在部門和分社領導班子確定與其進行廉政談話的人選。
第七條 本制度由駐社紀檢組、社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第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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