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省河長制湖長制條例提請二審
本報訊 (記者魏星)11月1日,《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進行審議。與草案相比,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進行了15處修改,進一步規范了河長制湖長制概念和組織體係,對主要職責進行了細化補充,並明確了聯合執法機制和加強追責力度措施。
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規范河長制湖長制的概念,明確在江河水域設立河長、湖泊水域設立湖長,由河長、湖長對其責任水域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治理等工作予以監督和協調,督促或者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法定職責,解決突出問題的機制。同時專門規定建立流域統一管理與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河長制、區域分級管理的湖長制組織體係。根據一審和基層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還對規定的省級河長、湖長主要職責進行了修改,並增加了鄉級河長、湖長對村級河長、湖長進行監督指導的規定。此外,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要求建立聯合執法機制,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在履行不力進行約談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追責力度,增加一條款,補充規定:“約談可以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約談人應當督促被約談人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並向社會公開整改情況。”
此前,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草案)》進行了一次審議。會後,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農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在江西人大新聞網公布了草案及其説明,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還專門制作立法調查問卷,主要向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制湖長制相關單位和人員發放,就立法的焦點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徵求意見。10月上旬,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水利廳、省河長辦開展了省內外調研。
據介紹,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會議對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聯席會議對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于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此次草案二次審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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