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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问题研究

  张雪梅

  12岁的莲莲生活在京郊农村。5岁时起就被母亲强迫卖淫,致使多次遭受强奸直至其12岁时止,其父不仅不管,还经常亲自送莲莲到犯罪人的家中。2003年5月案发后,莲莲的母亲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9月其母被判无期徒刑。其父逃跑,不知音讯。莲莲被当地有关部门临时接到敬老院生活。
  北京市海淀区两个小女孩的爸爸因为抢劫和打架,被判处无期徒刑,妈妈因吸毒被判处劳教。她们3岁的时候,就由街道来抚养,后来妈妈解教把女儿领回去。几天后,又把孩子偷偷地推到一个亲戚的门口跑掉了。两个孩子后来被送往顺义儿童村。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问题。还有一些孩子正处于和她们相同的困境或者还没有她们幸运,处于无人抚养的状况。可以说,我国法律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权益保护还是个空白。笔者认为,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权益保护,不仅是保障他们能够健康成长、预防他们违法犯罪的基础和关键,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面临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由于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而致使监护问题无法落实,呈现无人监护的状态,生活和学习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这些孩子有的是随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有的是与姨或叔叔等亲属共同生活,有的是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组织抚养,有的孩子由于亲属不愿或无力照管,则一人在社会上到处流浪。这使我们不能不想到:这些孩子的生活如何保障?他们的上学问题如何解决?暂时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的,将来爷爷奶奶去世了怎么办?由其他亲属或居委会、村委会抚养的,如果他们不愿意抚养了怎么办?如果连这些孩子应享有的最基本的生活和学习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的话,我们又如何使他们健康成长?如何预防他们违法犯罪?如何使他们成长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的人?
  父母服刑给家庭造成的最直接的影响是经济困难,因此可能导致孩子的教育问题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在这方面仅仅依靠监狱和社会的资助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也非长久之计。
  对策和建议
  为了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当前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健全、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国外一些国家的儿童救护制度都是建立在一个完善的监护制度体系下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制定相应的并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对于父母都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监护职责的,应当由国家监护机构进行监护,以使这些处于特殊困难家庭的孩子能够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生活权利和学习权利。
  目前,我国的国家监护机构是儿童福利院,但是儿童福利院的接收范围只是孤残儿童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不接收服刑人员子女。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和扩大儿童福利院的职能,对于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儿童,儿童福利院都应当接收。
  人民法院在对父母判处刑罚之前或同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指定孩子的代养人或监护人。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履行抚养监护职责。这样既可以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又可以保障他们的孩子不至于因为父母入狱服刑而无人监管。
  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教育基金,对这部分特殊的孩子进行救助。可由父母服刑的监狱及其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出具父母服刑期限、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的证明,书面向就学学校的上级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便得到专项基金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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