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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晚7時34分,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震驚全國的“1 18”特大持槍爆炸殺人搶劫銀行運鈔車案,審判長當庭宣判:以犯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張顯輝死刑;以犯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張顯明死刑;以犯爆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李彥波死刑;以犯搶劫罪,判處
李彥斌死刑。
當審判長問四名罪犯是否上訴,他們都説“不上訴”。記者在現場注意到這樣一個細節,當李彥斌最後一個説“不上訴”時,他的兄弟李彥波小聲問他:“你為什麼不上訴?”李彥斌的表情很堅定説:“不上訴!”
張顯輝等人共作案七起,致死五人,重傷四人,輕傷六人,共搶劫331余萬元人民幣。
至此,除在逃的張顯光外,目無國法、作惡多端、手段極其殘忍、血債纍纍的張顯輝等犯罪分子,終於等到了正義的宣判。
“1 18”特大持槍爆炸殺人搶劫銀行運鈔車案全程回顧
2003年1月18日5時45分左右,位於瀋陽市大東區北順城路和東順城街的交界地帶的瀋陽市商業銀行第一儲蓄所遭到爆炸搶劫,197萬元現金被搶,銀行保衛幹事賓華和劉雪森等五人受傷,運鈔保安劉偉和一名銀行工作人員被當場炸死,司機在下車時,歹徒開槍,子彈射穿眼部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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