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時候,必須首先明確個人所得稅的立法宗旨,並在此基礎上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合理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扣除額。
按照2000元納稅扣除標準,全國工薪階層的納稅人將由50%降低為30%。這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並不是“人頭稅”,設立這一稅種的目的沒有變化,還是在于調節個人所得。
現在問題的關鍵是,將2000元確定為納稅扣除額,是否體現公眾的普遍願望?我們認為,在居民的財產性收入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如果立法機關只注意到公民的工資、薪金所得,而沒有考慮到其他偶然所得或者財產性收入,那麼,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仍然無法實現調節居民收入的立法目的。
當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拉大,除了反映在工資、薪金收入之上外,還有很大部分都反映在財產性收入方面。有些居民雖然工資、薪金所得有限,但是在財產性收入方面卻增長很快;有些居民根本沒有工資、薪金所得,但是他們可以利用掌握的資本,獲得大量財產性收入;極少數居民通過遺產繼承,獲取大量不動產和動產,成為中國當代的食利人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缺乏統籌兼顧的立法觀念,而僅僅在工資、薪金所得上做文章,那麼,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自然無法調節居民的收入水平。
所以,有關部門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時候,固然應該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扣除額;但更重要的是要考慮適當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結構,針對財產性收入設計科學的納稅標準,從而使個人所得稅法真正實現調節居民收入的目的。
具體的操作步驟應該是: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徵稅項目進行重新調整之後,將個人所得稅的徵稅項目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偶然所得,財產性收入,並且針對不同的收入種類,設計不同的個人所得稅率。在條件成熟時,可以把分類徵收變為綜合徵收,要求居民在納稅年度內,將自己所有納稅所得申報納稅。
與此同時,國家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制定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格,直接向居民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等到我國個人稅收信息係統全國聯網之後,可以考慮將個人徵收變為家庭徵收,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喬新生)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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