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上流傳著一種說法:“養老保險只要繳滿15年就不用再交了,退休後照常享受養老金待遇”,不少讀者致電本報咨詢此說法是否屬實,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專業人士,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勞動保障部門專業人士還就養老金待遇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題1.養老保險繳滿15年後不再繼續繳費,可否申請退休?
不能。從參加工作之日起,就應參加養老保險且需連續繳費。在此期間,只有升學、入伍、判刑、勞教期間不繳費,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也可以選擇不繳費,除此之外,應按規定連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
問題2.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算?
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本人退休時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
建立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不再發給調劑金。
到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發給定額補貼。其中,地處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的退休人員2006年至2010年五年間各年定額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85.5元,66.5元,47.5元,28.5元,9.5元;地處其他區、市、縣的退休人員2006年至2010年五年間各年定額補貼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112.5元,87.5元,62.5元,37.5元,12.5元。2011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定額補貼。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本人退休時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為保證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五年過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我市老辦法(大勞險字[2001]73號)計發數額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于老辦法計發數額61元以下的部分據實發給,超過61元以上的部分,實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計算確定增加額的辦法計發,2011年以後按新辦法據實計發,各年度比例見附表。
退休年度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新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超過老辦法61元以上部分的計發比例
10% 30% 50% 70% 90%
問題3.如何確定養老金領取時間?
退休人員養老金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退休的次月起開始領取。企業因各種原因逾期給職工辦理退休,其退休時間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間為準,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達到法定年齡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執行。因企業原因使退休人員未能按時領取的養老金,由企業負擔。
問題4.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應享受哪些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按本市上一年度三個月在崗工資一次性發給;如果死亡人員有供養直係親屬,按本市上一年度十個月在崗工資發給一次性救濟費。如2007社保年度死亡的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係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分別為6051元和20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