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規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 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遼寧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將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規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工作,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社會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條例共六章,五十七條,包括源頭預防、排查預警、調處化解、監督管理等方面內容。條例明確,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調解優先,便民利民、公平公正,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綜合施策等原則,注重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係,建立健全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救濟救助等矛盾糾紛解決途徑相互銜接、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及時有效預防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為健全多層次、全覆蓋、分工明確、協調聯動的工作責任體係,條例明確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指導工作機構,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規定負責指導工作的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綜合協調工作平臺,將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健全跨區域聯動處置機制和工作預案。
條例突出源頭預防,要求健全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社會信用體係,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規定“將預防矛盾糾紛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
為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條例規定,鼓勵城鄉基層自治組織堅持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推進城鄉社區協商制度化,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
條例強化和規范了依法信訪行為。規定“完善信訪制度,及時掌握重大疑難信訪事項信息”“積極開展分析研判,科學制定防控預案”“有效化解重大疑難信訪事項”,信訪責任單位和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記者 趙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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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11月1日起施行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遼寧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將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10-01 09:16:06 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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