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攤主王某和趙某因瑣事發生爭吵,並相互辱罵,不想王某在辱罵過程中誘使自己10年的高血壓病病發,導致突發腦出血死亡。事後,攤主趙某被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應承擔王某死亡的次要的賠償責任。
王某家住沙河口區,與妻子朱某在轄區一處早市經營小生意。去年2月的一天下午,王某與另外一攤主趙某因瑣事發生爭吵,並相互辱罵。不想在之後的半個小時內,王某突然出現頭痛,伴隨惡心及嘔吐,言語不清,右側上肢無力等症狀,隨後王某出現意識不清,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結果在醫院急診室內王某再次出現惡心、嘔吐,經醫院神經外科會診、救治無效,王某于次日淩晨死亡。醫院出具王某的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直接導致王某死亡的疾病為“急性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引起直接致死的疾病為“高血壓10年”。事後,王某的妻子朱某將趙某告上法院,要求趙某賠償醫藥費、喪葬費等費用合計8萬余元。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中,趙某的行為事實對于長年患有高血壓的王某突發腦出血而亡這一結果事實的發生,並非一般條件,而是偶然介入的外因,正是因為趙某對王某的辱罵行為,才促使受害人血壓升高達極高危的程度。因此,趙某辱罵的行為是王某死亡的誘因條件,是適當條件,它們之間構成相當因果關係。而王某長期患有高血壓是導致腦出血死亡的原因之一。
此外,在此事上,王某的行為本身亦有過錯,應當減輕趙某的侵權民事責任,且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應當依據被告的過錯程度、導致損害後果的原因力的大小來確定。趙某雖然在與王某相互辱罵中不能預見王某病發而亡的後果,但趙某的辱罵行為誘使王某原有的高血壓病病發,致王某突發腦出血而亡,係趙某和王某二人相互辱罵的混合過錯行為與王某自身長期患有高血壓病兩個原因偶然競合所致,故趙某的辱罵行為是王某死亡的間接原因,其應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處被告趙某賠償原告朱某醫藥費、喪葬費等費用約1萬元。
(記者畢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