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爭著撫養患有精神病的女兒,並多次請求法院變更女兒的撫養關係。最近,沙河口區法院審理此案後發現,這對夫妻爭著撫養患病女兒竟都是為了不支付撫養費。
市民劉剛(化名)與李茹(化名)曾是夫妻,十幾年前,兩人離婚。而他們的婚生女劉玉(化名)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一直需要治療。在法庭上,作為原告的劉剛訴稱,他前妻身體狀況不好,且經濟收入很低,不能很好照顧劉玉。另外,在去年,劉玉隨李茹生活期間,還曾走失過、自殺過,而且病情發作,當時是劉剛把女兒送到七院治療,因此,劉剛認為劉玉隨他生活有利于其成長。綜上所述,劉剛要求變更婚生女劉玉隨他生活,李茹每月要給付撫育費150元,負擔劉玉在去年11月到今年3月住院期間所發生費用的50%,即8000元。
李茹辯稱,在劉玉隨她生活期間,被照顧得很好,而前夫劉剛不能很好地撫養女兒,女兒在與其共同生活期間,曾受到虐待,而劉剛要求變成撫養關係實際上是為了逃避給付撫養費。
法院在審理查明,劉剛與李茹離婚後,劉玉由劉剛撫養,李茹未承擔撫養費;後來,經法院調解,劉玉由李茹撫養,劉剛也未承擔撫養費。法院認為,父母離婚後,對子女均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劉玉與李茹共同生活對于劉玉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所以,劉剛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法院不予支持;劉剛要求李茹負擔劉玉住院期間所發生費用的50%,因劉剛的經濟收入是李茹的十幾倍,所以,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婚生女劉玉隨李茹生活,劉剛每月支付女兒生活費1000元,醫療費500元;在劉玉與劉剛生活期間,劉剛不向李茹支付女兒的生活費、醫療費。
(記者曲家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