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某訴稱,他與妻子于1992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並于1992年10月1日登記結婚。1994年2月,二人育有一女。由于雙方在戀愛期間缺乏交流溝通,故婚後夫妻感情一般。1998年10月,因妻子林某與鄰居發生矛盾,精神上受了刺激,行為反常。黃某懷疑妻子患有精神病,經詢問女方家人才得知,妻子已經有了長達10年的精神病史。婚前女方隱瞞了相關事實,黃某因此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
2007年9月,黃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妻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獲準。因此黃某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而且妻子也同意離婚,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離婚,婚生女由黃某撫養,雙方現共有兩套房子,一套位于中山區,係公有住房,一室;另一套位于甘井子區,兩居室,應歸黃某所有。
在庭審中,林某親屬稱,黃某在婚前就明知林某患有精神病。早在1999年3月,黃某就曾起訴要求離婚,但當時法院駁回了其訴求。1999年9月14日,林某經醫療鑒定為精神分裂症,二級精神殘疾。黃某明知林某的病情仍與其結婚,是因為當時黃某的經濟條件有限,沒有住房,長期居住在岳母家,後經夫妻雙方努力,生活得到了改善,有了一套住房。現在黃某請求離婚,是對林某的遺棄行為。
中山區法院認為,雙方雖然係自主婚姻,但在婚後因家庭瑣事,尤其是林某的病情,雙方經常發生糾紛,導致夫妻感情不合。在1999年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的感情並沒有好轉,現黃某再次請求離婚,因此應認定雙方的感情破裂,依法應準予離婚。
婚生女現未成年,黃某要求撫養,女兒也同意,同時考慮到林某的病情,故判決婚生女由黃某撫養。此外,林某對女兒有撫養義務,暫不判決承擔撫養費,待經濟情況好轉後再由女兒提出。
對于雙方財產,按照照顧婦女和子女利益的原則分配。位于甘井子區的兩居室歸黃某所有,位于中山區的一室公有住房繼續由林某租住,同時黃某補償兩套房屋差價的一半;購買甘區房屋以償還銀行貸款本息,雙方共同償還,黃某應返還一半,該房屋尚欠銀行貸款,黃某自己承擔;黃某現有住房公積金和存款,雙方平分。以上金額共計人民幣93329.7元。因林某現正住院治療,法院判定,黃某一次性給林某生活幫助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