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淅川縣公安局新任局長說,發生在該縣的8名兒童被拐係列案,由于沒及時破案,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給全省公安抹了黑,該局把12月24日定為“局恥日”。(《東方今報》4月1日)
12月24日對于該局究竟有何特殊意義呢?2007年5月以來,河南南陽9名男童先後離奇失蹤,隨即而來“挖眼割腎”的社會謠言,鬧得人心惶惶,當地警方卻遲遲未立案。直到當年12月23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通過內參獲悉此案並作批示後,12月24日,河南警方才自上而下,成立“12·24專案組”,經過“不惜一切力量”8天9夜的努力,失蹤男童最終和親人團聚。可見,當地警方把這天定為“局恥日”,正是因為這一天的上級施壓之“恥”。
“知恥而後勇”。能夠認真面對恥辱,痛定思痛奮發圖強,本來也值得鼓勵。然而,作為人民公安,如果在這一係列案件中只是因為被上級施壓而感到“恥辱”,只是為了洗刷自己的這種“恥辱”才打算今後努力破案,這何其令人遺憾!
事實上,在這一係列案件中,當地警方執法者感受最強烈的,原本不應該是“恥辱”,而是一度失去孩子的老百姓們那撕心裂肺之痛。縱然是沒有遭遇此種不幸的百姓,也難免誠惶誠恐,心有戚戚。然而,何以這種百姓的強烈的憂愁悲痛,卻長期無法撼動當地某些執法者的良心,以致他們居然遲遲不肯立案,直到總理批示,他們才懂得“恥辱”?如果執法者能真正感受到民生之痛,早點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拯救那些無辜的孩子,又何來日後之“恥”?
可見,對于當地警方來說,比記住所謂的“局恥”更為重要緊迫的,是時刻感受到百姓的憂愁傷痛,真正地“情為民所係,權為民所用”。(郭翠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