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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食品安全法》的三點建議
www.LN.XINHUANET.com   2008年04月28日 17:00:49  來源:光明日報

    據報載,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4月20日向社會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草案明確提出,要建立暢通、便利的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對消費者的賠償將提高到10倍。筆者對《食品安全法(草案)》有三點建議:

    建議一:要切實解決“各自為政、多頭執法”的局面。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實行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體制。在今年的兩會上,張洪義代表曾算了一筆賬:農業部門管初級產品,工商部門管流通,質檢部門管加工企業,衛生部門管餐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協調……這種多部門分段監管的結果是部門信息無法共享,公共資源浪費,重復執法增加企業經濟負擔,問題出現後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責任,同時很難實現對食品安全的全程監控。可以說,職責不清和權責不明是現行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但草案對此沒有予以解決。從國外的成功經驗看,食品安全統一全程監管是最為有效的方式。因此建議食品安全法應盡量減少食品安全監督主體,集中執法權力,著力解決“九龍治水、各管一頭”問題。

    建議二:要解決相關法律的銜接和衝突問題。目前,涉及食品的法律還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食品安全法》的出臺首先要解決好法律的銜接和衝突問題,否則不僅影響法律執行的效力,而且影響法律的權威。同樣的行為,不宜有多個處罰主體和幅度。

    建議三:應當賦予消費者責令賠償請求權。《食品安全法(草案)》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應當說,這是草案的一大亮點,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利益。但問題在于,如果食品經營者拒不支付賠償金怎麼辦?一般消費者購買食品金額較小,總不能為了幾十元或是幾百元走漫長的法院訴訟程序。因此,對小額的賠償《食品安全法》應該賦予消費者請求相關維權部門責令食品經營者賠償的權利,相關維權部門接到請求後應當依法執行。(孫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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